關于印發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贛府發[2016]50號【全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贛府發[2016]5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省第十四次黨代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立足我省發展現狀,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防控土壤環境風險為目標,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加快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加快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江西)建設而奮斗。 二、主要目標 (一)總體目標。 在全省現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明我省土壤環境狀況,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基本健全,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二)具體指標。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國家下達的指標要求,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摸清現狀,建立健全土壤環境監測、信息化體系。 1.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詳查。在全省現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基礎上,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按照國家要求,2017年編制江西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施方案,開展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和成果審核;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底前掌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鉛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按照國家要求,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 (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林業廳等參與,全省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全省各級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建設,逐步建立省、市、縣三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按照國家要求配備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所需儀器設備和人員,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定期調查制度和監測人員定期培訓制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省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 在全省現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基礎上,由環保部門會同各相關部門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成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 (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3.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化系統。整合環保、國土、農業、林業等部門相關數據,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并與國家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對接。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林業生產中的作用。 加強數據共享,逐步建立省—市—縣三級土壤環境數據采集與共享機制,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各部門負責提供本部門的共享數據。 (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二)分類管理,加強農用地保護及安全利用。 1.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根據國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2020年底前完成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建立分類清單,結果報省政府審定,劃定結果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各地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開展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等工作。 (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2.切實加大耕地的優先保護。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產糧(油)大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省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 (省環保廳、省發改委牽頭,省工信委參與) 3.著力推進耕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務。 (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4.全面落實耕地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特定農產品和建立特定農產品生產基地;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探索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任務。 (省農業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參與) 5.加強林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 (省農業廳、省林業廳負責) (三)風險管控,控制建設用地環境風險。 1.建立調查評估制度。按照國家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級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市、縣級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2.明確風險管控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3.嚴格用地。各地要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 (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4.落實監管責任。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 (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四)強化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1.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嚴守生態紅線,在紅線區域實施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產業退出制度。全面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合理布局重點行業企業,實行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聯動機制。加強規劃區域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 (省發改委牽頭,省工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2.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林)產品。各地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灘涂、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礦山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 (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3.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關地方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 (省環保廳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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