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30號 《江西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17年3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3月21日 江西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農用地保護 第三章 農用水保護 第四章 生物資源保護 第五章 農業污染防治 第一節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第二節 農藥、化肥、農膜污染防治 第三節 大氣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推動本省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生態環境,是指農業生物賴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種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土壤、水、大氣、生物等。 第四條 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管護并舉、職責嚴明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農業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體系,提高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能力,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農業生態環境質量調查與監測、污染防治、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示范項目建設等工作的開展;統籌相關農業補貼資金,采取農業生態環境補貼或者生態補償等措施,對從事有機農業、生態循環農業活動的農業生產者給予扶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活動。 第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嘘P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農業生態環境質量調查與監測; ?。ㄈ┬麄髌占稗r業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組織指導對農業生態環境污染進行預防和治理; (四)制定并實施農業生態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專項預案; ?。ㄎ澹┙M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故; (六)依法查處污染和破壞農業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O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財政、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意識,支持和鼓勵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業生產者開展技術培訓,推廣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先進技術,指導和幫助農業生產者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義務。對危害農業生態環境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等;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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