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著力構建低碳空間格局
全面推進全省城鎮空間結構、功能結構、規模結構優化完善,打造以四大都市區為主體、海洋經濟區和生態功能區為兩翼的區域發展新格局。加快推進主體功能區規劃實施,推進省級空間規劃試點,推廣開化縣等地“多規合一”的經驗,優化國土空間布局。根據杭州、寧波、溫州和金華-義烏四大都市區和7個省域中心城市的城鎮空間布局和功能等級,加快推動城市化與低碳化深度融合。以浙江海洋經濟示范區和舟山群島新區為核心,科學謀劃海洋經濟區建設,強化海洋資源有序開發、生態利用和有效保護,加強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推進港口、產業、城市融合發展,增強海洋碳匯能力,打造藍色生態屏障。突出重點生態功能區建設,統籌推進環境保護、生態經濟發展和生態城鎮建設,加強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推進森林擴面提質,提升森林碳匯潛力。(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林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省旅游局、省海港委,相關設區市政府)
六、加強低碳科技創新能力建設
(一)推動低碳技術研發。在能源、工業、建筑、交通、農業、林業、海洋等重點領域,加強綠色低碳技術和產品創新。圍繞協同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有針對性地推進清潔生產、碳中和、碳封存和碳捕捉、區域環境綜合治理、環境監測預警等技術的開發,不斷提高溫室氣體排放防控的科技支撐能力。統籌省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科技攻關計劃、產業化示范專項和科技平臺建設計劃等,協調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等相關科技資源,開展產學研合作,共同推進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科技攻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氣象局)
(二)推廣應用低碳技術產品。著力加強低碳技術申報和應用,建立低碳技術遴選、評定及推廣機制,鼓勵企業申報國家重點低碳技術(產品)。篩選一批減碳效果好、實用性強的產品和技術加以推廣應用。推進一批半導體照明、光伏發電、分布式冷熱電聯供、碳捕捉、碳封存等節能低碳試點示范工程。在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等高排放行業,實施一批節能低碳技術和標準化示范項目。在新能源、農林、水處理、新材料等領域,選擇一批低碳水平領先的技術、標準產品和企業,面向國內外進行推廣宣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質監局)
七、深化低碳發展試點
(一)創建國家級低碳試點示范。杭州、寧波、溫州3個國家低碳城市試點要繼續深化探索,注重總結經驗,加強推廣復制。嘉興、金華、衢州3個國家低碳試點城市要全面實施試點工作方案,確保試點工作有序開展并取得預期成效。杭州下沙經濟開發區、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嘉興秀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4個國家低碳工業園區試點要深入推進創建工作,積極探索工業園區的低碳發展模式,努力爭創國家級示范園區。(責任單位:相關設區市政府)
(二)推進省級低碳試點工作。深化省級低碳城市、縣(市)、城鎮、園區、社區等試點工作,加快建立省級低碳發展試點示范體系。啟動低碳企業試點工作,繼續選擇一批有條件的地區、單位開展省級低碳發展試點。探索建立低碳試點評價機制,打造一批具有先進低碳發展水平的典型模式。推動各類省級低碳試點單位開展體制機制創新,積極探索建立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統計核算制度、目標分解考核制度、碳排放形勢分析制度等低碳發展制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相關設區市政府)
(三)探索開展其他各類試點。在條件成熟的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生態功能區、城鎮等探索開展近零碳排放區示范工程。積極創建國家低碳產業示范園區、國家低碳城(鎮)試點、國家低碳示范社區試點以及低碳商業、低碳旅游、低碳企業試點。開展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建設試點,研究建立覆蓋產品全生命周期的綠色產品評價體系。以強化金融支持為重點,推動開展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建設廳、省商務廳、省質監局、省旅游局、省金融辦,相關設區市政府)
八、積極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
(一)夯實碳交易工作基礎。建立健全企業碳報告制度,研究制定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辦法等,完善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復查工作體系,引導企業逐步建立碳排放臺賬制度。推動碳交易納入企業有序參與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實施應對氣候變化低碳大數據示范工程,建設溫室氣體清單管理系統、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系統、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系統等,形成全省統一的氣候變化研究交流平臺。開展多層次的能力培訓,提高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提升企業參與全國碳交易和碳資產管理的能力。(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統計局、省法制辦,各設區市政府)
(二)推進碳市場建設工作。根據國家確定的配額分配方法和標準,開展重點行業的碳配額分配方法研究,制定配額分配方案,建立配額預發、預留和調整機制,探索建立配額管理體系。按照國家工作部署,適時開展配額試分配和預分配工作。加強對配額登記、流轉、變更、履約等環節的管理,引導企業加強碳資產管理。依據國家出臺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及市場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落實各方職責,明確監管措施。加強對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企業、投資機構、核(復)查機構、交易機構等責任主體的監管,完善監測、報告和核(復)查制度以及第三方機構管理規則等,切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各設區市政府)
九、務實開展國內外合作交流
(一)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圍繞服務實施“一帶一路”戰略,結合國際優勢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大力推進低碳項目合作。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組織有關企業和單位參與氣
候變化南南合作活動,推動我省優勢產業、低碳技術和產品走向國際市場。依托省氣候變化研究交流平臺,廣泛征集省內優秀企業、產品、技術和案例,建立健全數據庫和展示平臺,為氣候變化南南合作提供技術支撐。在科學研究、技術研發和能力建設等方面廣泛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同步促進低碳企業、產品和技術“走出去”“引進來”。(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外僑辦)
(二)深化國內交流合作。深化與國家氣候戰略中心等科研院所、高校在碳交易能力建設、技術標準研究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增進與國內兄弟省市的交流,學習借鑒試點先行地區在碳交易、低碳試點、低碳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的先進經驗。依托長三角區域合作機制,開展常態化的交流合作活動,提升區域綠色低碳發展的層次和水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設。繼續發揮好省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籌協調和監督落實職能。各設區市要把碳強度降低目標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府工作報告,制定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實施方案,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建立完善工作機制,逐步健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監督和管理體制。省級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切實抓好各項任務的落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各設區市政府)
(二)強化目標責任考核。繼續實施設區市碳排放強度控制,“十三五”期間,杭州碳排放強度下降25%,寧波、紹興、衢州碳排放強度分別下降23%,湖州、嘉興、金華、舟山碳排放強度分別下降21%,溫州、臺州、麗水碳排放強度分別下降18%。進一步完善碳強度考核體系,加強對設區市政府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完成情況的評估、考核,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責任單位:省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設區市政府)、
(三)完善統計核算制度。完善省級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指標體系和溫室氣體排放統計制度,強化能源、工業、農業、林業和廢棄物處理等相關統計,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和能力建設。逐步建立完善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報告制度,提高數據質量。常態化推進省市縣三級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工作,加強清單應用。(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統計局,各設區市政府)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根據我省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工作需求,加大財政預算內資金的支持力度。謀劃設立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綠色產業基金,完善氣候投融資機制,積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手段,支持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工作。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圍繞“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和任務,切實加強資金保障,建立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多方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國稅局、浙江銀監局,各設區市政府)
(五)加大低碳宣傳貫徹。依托學校和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科普教育和宣傳。組織開展全國低碳日、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培訓等活動,打造浙江省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宣傳貫徹平臺。探索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公眾參與機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項目工程決策等領域,鼓勵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營造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良好社會氛圍。(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各設區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