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全文】(2)
三、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 (七)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確定全國和各省(區、市)濕地面積管控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合理劃定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濕地范圍,明確濕地名錄,并落實到具體濕地地塊。經批準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要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負責恢復或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提升濕地生態功能。制定濕地生態狀況評定標準,從影響濕地生態系統健康的水量、水質、土壤、野生動植物等方面完善評價指標體系。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0%以上,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35%,水鳥種類不低于231種,全國濕地野生動植物種群數量不減少。(國家林業局、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建立濕地保護成效獎懲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要將濕地面積、濕地保護率、濕地生態狀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本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等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獎勵機制和終身追責機制。(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四、健全濕地用途監管機制 (十)建立濕地用途管控機制。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實施負面清單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在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濕地,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禁止開(圍)墾、填埋、排干濕地,禁止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禁止向濕地超標排放污染物,禁止對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魚類洄游通道造成破壞,禁止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其他活動。(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規范濕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濕地相關資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設立濕地相關資源利用的強度和時限,避免對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服務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壞。進一步加強對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動植物資源利用、挖砂、取土、開礦、引進外來物種和涉外科學考察等活動的管理。(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嚴肅懲處破壞濕地行為。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濕地利用進行監督,對濕地破壞嚴重的地區或有關部門進行約談,探索建立濕地利用預警機制,遏制各種破壞濕地生態的行為。嚴厲查處違法利用濕地的行為,造成濕地生態系統破壞的,由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恢復原狀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探索建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或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濕地資源利用者的監督。(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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