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唐電網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暫行規則》國能綜監管[2016]472號(2)
第三章 市場準入和退出 第十條 電力用戶準入條件應符合國家最新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符合國家和相關省(市)節能環保指標要求等條件。電力用戶的準入及退出管理辦法由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售電企業準入條件 1.售電企業應依法完成工商注冊,取得獨立法人資格; 2.售電企業可從事與其資產總額相匹配的售電量規模; 3.擁有與申請的售電規模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以及具有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特征的相關專職人員,有關要求另行制定; 4.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企業應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5.符合售電企業準入相關管理辦法要求的其他條件。 售電企業的準入條件及管理辦法依照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執行。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且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售電企業暫按一般售電企業參與直接交易,待國家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省(市)政府進一步明確其權責后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發電企業準入條件: 1.由華北電力調度機構或省(市)電力調度機構直調的,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統調公用發電企業。 2.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單機容量在300兆瓦及以上的燃煤發電企業和部分200兆瓦級以上低煤耗機組參與市場; 3.燃煤發電企業必須按規定投運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設施,環保設施運行在線監測系統正常運轉,運行參數達標,符合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要求; 4.鼓勵燃氣發電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愿參與直接交易。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準入程序 市場主體均需在電力交易機構進行市場注冊。電力交易機構對已注冊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的名單、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進行公布。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會同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對市場注冊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主體注冊后在交易平臺開展交易。完成市場注冊的電力用戶,全部電量進入市場,不再按政府定價購電,在規定的時間周期內(原則上不少于3年)不得退出市場。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變更注冊或者撤銷注冊,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或者撤銷注冊。當已完成注冊的市場主體不能繼續滿足準入市場的條件時,由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公示程序并報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和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同意后,在交易平臺上取消其直接交易注冊資格。 對于違背電力市場相關規則的市場主體,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強制撤銷處罰。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被強制退出或列入黑名單,原則上3年內不得直接參與市場交易。退出市場的主體由交易機構提請省級政府或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在目錄中刪除,并在取消注冊后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被強制退出市場或自愿退出市場的,未完成合同可以轉讓,未轉讓的終止執行,并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取得資格并參與直接交易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資格,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1.違反國家電力或環保政策并受到處罰的; 2.拖欠直接交易及其他電費一個月以上的; 3.不服從電網調度命令的。
第四章 市場交易和交易組織 第一節 通則 第十八條 根據京津唐電網實際情況,直接交易以協商交易為主、集中競價為輔。直接交易品種主要包括:年度協商交易、月度協商交易和月度競價交易等。 所有交易均在京津唐直接交易平臺上統一開展。 第十九條 直接交易價格為發電側價格,用戶側購電價由直接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直接交易價格由電力用戶、售電企業與發電企業通過自主協商或集中競價確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預。 第二十條 輸配電價按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批復執行。在輸配電價批復前,為了便于市場交易和結算系統銜接,采用價差傳導方式開展交易與結算。在輸配電價核定后,應按照“市場交易電價+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方式開展交易與結算。 第二十一條 為保障市場平穩運行,應對直接交易價格進行限價。價差傳導方式下,限價為對其價差設定上下限,設定公式為: 價差上(下)限=±京津唐電網燃煤火電機組平均上網電價×P P為限價系數,取值范圍0至1,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商國家能源局后,根據市場運行情況,授權華北電力交易機構按年公布,原則上每個交易年度調整不超過1次。P暫定為0.2。 第二十二條 售電企業與其代理用戶的代理電價和電量由雙方協商形成,不受第三方干預。為保障電費結算,售電企業應將相關信息提交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應為其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根據市場供需平衡預測,于每年11月1日前核定下達次年度全年直接交易市場電量規模。京津唐電網電力電量平衡方案的制定按有關規定執行,條件成熟時應在實際執行前下達。 第二十四條 在落實優先發購電、交易電量完成的基礎上,華北電力調度機構和省(市)電力調度機構應確保機組計劃電量均衡完成。 第二十五條 發電機組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容量,按照《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中要求予以剔除。 1.發電機組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容量=合同簽訂直接交易電量/上一年度該發電機組平均利用小時數。利用小時口徑為計劃電量、直接交易電量,不含替代交易電量等其它交易類型對應利用小時。年內達成多筆直接交易,發電容量直接累加。 2.已確定的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容量,隨當年計劃電量制定、計劃電量調整兩次窗口期予以剔除,當年計劃電量調整后形成直接交易電量,對應發電容量滾動至次年予以剔除。 3.計劃電量分配實際剔除容量=發電企業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容量×T T為容量剔除系數,取值范圍0至1,由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會同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根據市場運行情況,授權華北電力交易機構按年公布,原則上每個交易年度調整不超過1次。T暫定為0.5。 第二十六條 華北電力交易機構會同相關省(市)電力交易機構,根據電網運行和市場成員實際需求,負責對年度交易電量分解下達到各月,并實行月滾動、年平衡。 第二十七條 為提高資源優化配置效率,發電企業的直接交易合同可以轉讓,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為保證市場平穩過渡,對各機組全年直接交易電量設置上限: 直接電量上限=次年度機組計劃電量×直接交易電量比例×K, 直接交易電量比例=三省(市)預計直接交易電量/京津唐電網全社會用電量 K為電量上限系數,取值范圍0至10,由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會同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根據市場運行情況,授權華北電力交易機構按年公布,原則上每個交易年度調整不超過1次。K暫定為3。 第二十九條 省(市)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對本省(市)調度范圍達成的直接交易進行預安全校核。華北電力調度機構在預安全校核的基礎上,負責對所有直接交易進行統一安全校核,并對未通過安全校核的原因進行解釋,所有交易必須通過安全校核后才能確認成交。 電力調度機構應依據直接交易電量優先落實和成交電量最大化的原則開展阻塞管理。 第三十條 發電企業(電廠)數據申報以交易單元為報價單元。市場主體申報電量精確到電量量綱(兆瓦時)的整數位。市場主體申報電價為含稅價格,精確到價格量綱(元/兆瓦時)的小數點后兩位。
第二節 年度協商交易 第三十一條 每年11月10日前,華北電力交易機構應發布京津唐電網全市場次年度直接交易相關信息,省(市)電力交易機構發布調度范圍內次年度直接交易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次年關鍵輸電通道潮流極限情況; 2.次年全年直接交易電量規模 3.次年年度直接交易電量規模; 4.次年各機組可發電量上限; 5.次年限價系數P; 6.次年容量剔除系數T; 7.次年電量上限系數K。 年度直接交易電量由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商華北電力交易機構確定,華北電力交易機構匯總三省(市)直接交易電量后發布信息。 第三十二條 市場主體應于11月15日前達成次年度協商交易意向,并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意向協議。年度協商交易的意向協議應提供月度分解電量。 第三十三條 本省(市)調度范圍的次年度協商交易意向協議提交相應省(市)電力調度機構進行預安全校核,省(市)電力調度機構應在11月17日前返回預安全校核結果,不能通過預安全校核的相關交易意向應進行等比例削減,逾期不返回的視同通過預安全校核。 第三十四條 省(市)電力交易機構應將通過預安全校核后的交易意向于11月18日前提交華北電力交易機構,華北電力交易機構將本省(市)調度范圍和跨調度范圍的所有交易意向匯總后,于11月20日前提交華北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華北電力調度機構應在11月22日上午12:00前返回安全校核結果,不能通過安全校核的相關交易意向由華北電力調度機構按成交電量最大化的原則進行調整或進行等比例削減。逾期不返回的視同通過安全校核。 第三十五條 京津唐電網全市場通過安全校核的年度協商交易結果,由華北電力交易機構于11月23日上午12:00前匯總公布,應包括以下信息: 1. 交易品種; 2. 市場主體; 3. 交易電量; 4. 交易價格。 第三十六條 市場主體如對交易結果有異議,應在結果發布24小時內向交易機構提出異議,由交易機構會同調度機構及時給予解釋和協調。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24小時內通過技術支持系統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意見。由技術支持系統自動生成協商直接交易合同。
第三節 月度協商交易 第三十七條 每月10日前,華北電力交易機構應發布京津唐電網全市場次月直接交易相關信息,省(市)電力交易機構發布其調度范圍內次月直接交易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次月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2.各機組允許申報的市場電量,上限為其市場電量上限減去已成交市場電量; 3.次月各大電力用戶、售電企業允許申報的電量上限。 第三十八條 市場主體應于15日前達成次月協商交易意向,并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意向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省(市)調度范圍的次月協商交易意向協議提交省(市)電力調度機構進行預安全校核,省(市)電力調度機構應在17日前返回預安全校核結果,不能通過預安全校核的相關交易意向應進行等比例削減,逾期不返回的視同通過預安全校核。 第四十條 省(市)電力交易機構應將通過預安全校核的次月交易意向于18日前提交華北電力交易機構,華北電力交易機構將跨調度范圍和本省(市)調度范圍的所有交易意向匯總后,于20日前提交華北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華北電力調度機構應在21日上午12:00前返回安全校核結果,不能通過安全校核的相關交易意向由華北電力調度機構按成交電量最大化的原則進行調整或進行等比例削減,逾期不返回的視同通過安全校核。 第四十一條 京津唐電網全市場通過安全校核的月度協商交易結果,由華北電力交易機構于22日上午12:00前匯總公布,應包括以下信息: 1. 交易品種; 2. 市場主體; 3. 交易電量; 4. 交易價格。 第四十二條 市場主體如對交易結果有異議,應在結果發布24小時內向交易機構提出異議,由交易機構會同調度機構及時給予解釋和協調。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24小時內通過技術支持系統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意見。由技術支持系統自動生成協商直接交易合同。
第四節 月度競價交易 第四十三條 月度競價交易采取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企業雙向報價的形式。價差傳導模式下,雙方申報電價浮動的價差。 第四十四條 機組報價形式為單調下降的交易“電量-價差”曲線,可包括一至五段水平線段。 允許機組申報的次月電量上限=次月機組最大可上網電量-次月機組年度計劃分解電量-次月年度協商交易分解電量-次月度協商交易電量。 第四十五條 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報價形式為單調上升的交易“電量-價差”曲線,可包括一至五段水平線段。 第四十六條 電力用戶(售電企業)各段申報電量之和不大于電力用戶(售電企業代理電力用戶)申報的次月交易電量上限=次月電力用戶(售電企業代理電力用戶)最大生產所需用電量-已成交年度協商分解電量-月度協商分解電量的電量。 第四十七條 雙向報價交易流程如下: 次月競價交易由華北電力交易機構在27日前擇時開展,具體交易日應提前3天向市場主體公布。交易開始后的具體流程如下: (一)交易日10:00前,電力交易中心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布市場信息,包括: 1.次月競價交易電量預測; 2.次月各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次月交易電量預測上限; 3.次月各機組允許申報的電量上限; 4.限價信息。 (二)交易日15:00前,市場主體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申報報價數據。技術支持系統對申報數據進行確認,并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報價作為最終報價。 (三)交易日17:00前,電力交易中心按以下步驟出清: 1.將機組申報價差由高到低排序,電力用戶、售電企業申報價差由低到高排序,形成競價交易價差對; 價差對=機組申報價差-電力用戶、售電企業申報價差 2.價差對為正時可以成交,且按照價差對大者優先中標的原則進行交易; 3.價差對相同時,按該申報報價相應電量段的電量比例確定中標電量; 4.形成無約束交易結果; 5.所有成交的價差段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最高申報價差和機組最低申報價差的平均值為市場均衡價差。 (四)當出現網絡阻塞時,華北電力調度機構對無約束交易結果進行調整形成有約束交易結果;所有市場主體均以有約束中標電量和有約束市場均衡價差為基準進行電費結算。 (五)交易日次日14:00前,電力交易中心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各電廠和用戶發布競價結果,包括: 1.無約束市場主體中標價差和中標電量; 2.無約束中標總電量和加權平均中標價差; 3.無約束市場均衡價差; 4.有約束市場主體中標價差和中標電量; 5.有約束中標總電量和加權平均中標價差; 6.有約束市場均衡價差; 7.約束原因。 (六)交易日次日16:00前,技術支持系統自動形成月度競價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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