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發布《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全文】(3)
第五章 變更、延續、撤銷 第四十三條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與排污單位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核發環保部門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一)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 ?。ǘ┮蚺盼蹎挝辉蛟S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三)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后,排污行為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ㄋ模┬轮菩抻喌膰液偷胤轿廴疚锱欧艠藴蕦嵤┣叭畟€工作日內; ?。ㄎ澹┮婪ǚ纸饴鋵嵉闹攸c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 ?。┑胤饺嗣裾婪ㄖ贫ǖ南奁谶_標規劃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ㄆ撸┑胤饺嗣裾婪ㄖ贫ǖ闹匚廴咎鞖鈶鳖A案實施后三十個工作日內;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 發生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且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在排污單位提交變更排污許可申請前,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應當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 第四十四條 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ㄒ唬┳兏盼墼S可證申請; ?。ǘ┯膳盼蹎挝环ǘù砣嘶蛘咧饕撠熑撕炞只蛘呱w章的承諾書; ?。ㄈ┡盼墼S可證正本復印件; ?。ㄋ模┡c變更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條 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對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變更決定的,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變更內容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同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屬于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還應當換發排污許可證正本。 屬于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排污許可證期限仍自原證書核發之日起計算;屬于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情形的,變更后排污許可證期限自變更之日起計算。 屬于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核發環保部門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變更決定;屬于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變更許可決定。 第四十六條 排污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核發環保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十七條 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永m排污許可證申請; ?。ǘ┯膳盼蹎挝环ǘù砣嘶蛘咧饕撠熑撕炞只蛘呱w章的承諾書; ?。ㄈ┡盼墼S可證正本復印件; ?。ㄋ模┡c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條 核發環保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延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延續或者不予延續許可決定。 作出延續許可決定的,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收回原排污許可證正本,同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環保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排污許可證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 ?。ㄒ唬┏椒ǘ殭嗪税l排污許可證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ㄈ┖税l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ㄋ模Σ痪邆渖暾堎Y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環保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 ?。ㄒ唬┡盼墼S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ǘ┡盼蹎挝槐灰婪ńK止的; (三)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核發環保部門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遺失排污許可證的,在申請補領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發布遺失聲明;損毀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同時交回被損毀的排污許可證。 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補領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補發排污許可證, 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排污許可證受理、核發及監管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受理條件但未依法受理申請的; ?。ǘΨ显S可條件的不依法準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準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決定的; ?。ㄈΣ环显S可條件的準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四)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時擅自收取費用的; ?。ㄎ澹┪匆婪ü_排污許可相關信息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排污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核發環保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未及時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未及時補辦排污許可證的,由核發環保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有關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依法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ㄒ唬┪窗凑找幎▽λ欧诺墓I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第五十七條 排污單位存在以下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ㄒ唬┮婪☉斏暾埮盼墼S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ǘ┡盼墼S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ㄈ┍灰婪ǔ蜂N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 排污單位存在以下違反排污許可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ㄒ唬┏^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 (二)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ㄈ├脻B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第五十九條 排污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條 排污單位發生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或者第三十七條第四款第二項規定的異常情況,及時報告核發環保部門,且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從輕處罰。 排污單位應當在相應季度執行報告或者月執行報告中記載本條第一款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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