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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含下載)
時間:2020-04-10 11:27來源:國家能源局 作者:國家能源局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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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含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能源戰略和規劃
第三章 能源開發與加工轉換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化石能源
第三節 非化石能源
第四章 能源供應與使用
第五章 能源市場
第六章 能源安全
第七章 科技進步
第八章 國際合作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能源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保障能源安全,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效率,促進能源高質量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其他法律對能源開發利用及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戰略和體系〕
能源開發利用應當與生態文明相適應,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遵循推動消費革命、供給革命、技術革命、體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強國際合作的發展方向,實施節約優先、立足國內、綠色低碳和創新驅動的能源發展戰略,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
第四條 〔結構優化〕
國家調整和優化能源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發展核電,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動化石能源的清潔高效利用和低碳化發展。
第五條 〔科技創新〕
國家制定能源技術經濟政策,開展新技術路線的經濟性評價,鼓勵、支持能源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促進能源科學技術的自主創新和產業化。
第六條 〔安全儲備和應急〕
國家建立和完善能源安全儲備制度,有效管控戰略能源資源開發,完善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完善能源預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增強能源保障和應急處置能力,保障能源安全。
第七條 〔安全生產〕
能源安全生產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屬地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八條 〔活動規范〕
從事能源規劃、勘查、設計、建設、生產、加工轉換、儲存、輸送、交易、供應和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改善能源開發利用條件,安全高效生產能源,科學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九條 〔建設用地〕
能源建設應當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依法予以補償、安置。
第十條 〔專業服務〕
為能源開發利用提供專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提供專業技術、管理服務,并對服務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
有關行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能源技術、信息和培訓等服務,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十二條 〔普遍服務〕
國家健全能源普遍服務機制,保障公民獲得基本能源供應與服務。
第十三條 〔扶持農村能源〕
國家按照統籌城鄉、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和提升服務的原則,制定政策扶持農村能源發展,增加農村清潔優質能源供應,提高能源服務水平。
國家支持農村能源資源開發,因地制宜推廣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農民炊事、取暖等用能條件,提高農村生產和生活用能效率,提高清潔能源在農村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第十四條 〔能源市場化〕
國家堅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機制,在競爭性領域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建立有效的能源監管體系。
從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投資、經營和管理主體應當公平競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 〔供應保障〕
國家支持能源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能源保障能力,保證能源穩定、可靠和有效供給,滿足合理的能源消費需求。
第十六條 〔監督管理〕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全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標準化〕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等部門應當積極制定先進能源標準,完善能源標準體系,提升能源標準化水平。
第十八條 〔節約能源〕
國家采取法律、經濟、行政和宣傳教育等手段,保障能源資源節約和高效開發利用,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節能,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支持能源資源綜合開發。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開發共生、伴生能源礦產資源。
能源用戶應當樹立節能意識,節約使用能源。以財政性資金支付用能費用的用戶應當成為節能示范用戶;其他用戶應當加強節能降耗。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與應對氣候變化〕
國家加強能源行業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建設。
國家加強對能源行業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的監督。能源企業應當加強污染的源頭管控和治理及環境風險防控,減少能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能源用戶應當減少能源使用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二十條 〔國際合作〕
國家堅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贏和協同保障的方針,全方位加強國際合作。
第二十一條 〔信息公開和宣傳教育〕
國家建立健全能源領域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內容、方式和程序。重大規劃和能源項目應當做好公眾溝通和公眾參與工作。
國家組織開展能源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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