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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含下載)(5)
時間:2020-04-10 11:27來源:國家能源局 作者:國家能源局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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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含下載)
第五章 能源市場
第六十四條 〔市場主體〕
能源領域的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應當分開經營,鼓勵各類投資主體依法平等參與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十五條 〔市場建設目標〕
國家區分不同能源品種特性,推動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市場建設,建立主體多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有效監管的能源市場體系,實現能源資源在更大范圍的優化配置。
國家推動建立功能完善、獨立運營、規范運行的能源市場交易機構或交易平臺,鼓勵發展各種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種。
第六十六條 〔價格機制〕
能源領域的競爭性環節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國家推動形成主要由能源資源狀況、市場供求關系、環境成本、代際公平可持續等因素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
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管理。政府制定能源價格的權限和范圍以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為依據。
第六十七條 〔價格成本監審〕
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開展能源價格成本監審。能源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真實、準確提供價格成本數據,接受價格成本監管。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考慮能源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供求狀況、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以及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準許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計稅和公平負擔原則,制定、調整納入政府定價范圍的能源價格。
第六十八條 〔市場建設內容〕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推動能源市場發展,合理布局交易機構和交易平臺,指導制定能源市場設置方案和市場規則。
第六十九條 〔規范市場秩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對能源市場運行秩序和自然壟斷環節的監管,規范和維護公平競爭的能源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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