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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含下載)(2)
時間:2020-04-10 11:27來源:國家能源局 作者:國家能源局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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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含下載)
第二章 能源戰略和規劃
第二十二條 〔能源戰略的地位與內容〕
國家能源戰略是指導能源可持續發展、保障能源安全的總體方略,是制定能源規劃、政策和措施的基本依據。
國家能源戰略根據基本國情、國防安全、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環境保護需要以及國內外能源發展趨勢等制定。
涉及重大項目布局安排的能源戰略在制定過程中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論證,采用適當形式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國家能源戰略應當規定國家能源發展的戰略思想、戰略目標、戰略布局和戰略重點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規劃體系〕
國家根據能源戰略編制并實施能源規劃,保障國家能源戰略的實現。
能源規劃包括綜合能源規劃、分領域能源規劃和區域能源規劃等。分領域能源規劃和區域能源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與分領域能源規劃應當相互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能源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第二十四條 〔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的編制和內容〕
全國綜合能源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家能源戰略編制,并與有關規劃相銜接。
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實施。
第二十五條 〔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的編制〕
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
第二十六條 〔區域能源規劃的編制〕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能源資源稟賦情況、能源生產消費特點,編制相應的區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應當符合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并與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相銜接。
涉及全國布局、總量控制以及跨省輸送的區域能源規劃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布局和總量平衡后,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地方能源規劃的編制〕
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據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編制省級能源規劃。省級能源規劃應當與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和相關區域能源規劃相銜接。其中,省級綜合能源規劃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公眾參與〕
編制能源規劃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能源規劃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依照國務院批準的范圍實施。
能源規劃應當及時公布,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九條 〔規劃的監督檢查〕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能源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規劃的評估和修訂〕
能源規劃編制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能源規劃實施情況評估,根據需要或者評估結果對能源規劃適時修訂,報經原規劃審批機關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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