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違法違規需承擔連帶責任
全球環保研究網訊,近年來,環境服務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目前,環境服務業包括改善環境質量與污染介質修復、污染治理、咨詢培訓與評估、環境認證與符合性評定、環境監測和污染檢測等。 黨的十八大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為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任務。在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和職能轉變的背景下,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是改革的任務之一。 為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三方治理是政府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和環境治理升級的重要手段,推進第三方治理工作的關鍵之一就是明確第三方治理機構的法律責任。《通知》提出,要對負有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予以追責,既是為了凈化環境服務市場,也是為了促進環境服務業健康發展。 根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連帶責任主要是指民事責任。法律責任中除了民事責任,還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現實中,一些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往往成為排污企業違法排污的幫兇,與排污單位惡意串通提供虛假環評材料、偽造或者篡改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屢見不鮮。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協助相關單位逃避環境監管更具隱蔽性,社會影響也更惡劣。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追責,一方面將會嚴厲打擊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的違法行為,杜絕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成為排污單位的幫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培育健康的環境服務市場。 (原標題:為什么要對環境服務第三方追責? 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培育健康環境服務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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