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各方見解
全球環保研究網訊,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簡稱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過繳納或按合同約定支付費用,委托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是推進環保設施建設和運營專業化、產業化的重要途徑。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改革創新治污模式,吸引和擴大社會資本投入,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 實際上,環境保護部推進第三方治理已有10余年,由于體制、機制不健全,法律、政策有待完善,一直進展緩慢。此次《意見》的出臺,是否能為第三方治理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之道?《意見》有哪些新提法,能否打開新市場?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意見》涵蓋范圍很廣,幾乎包括環保產業的所有方面,如市政基礎設施中的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的工業污染治理。 《意見》采用了許多新詞匯,比如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綜合環境服務、環境服務公司等,亮點很多。 細化環境公用設施運營市場化 去年年底出臺的《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國發60號文)中,曾提到第三方治理,但只明確了工業治污和第三方監測被納入第三方治理的范圍。對于市政領域,國發60號文在“推進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部分,提出積極推動社會資本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而此次出臺的《意見》繼承了包括“環境公用設施”在內的市政設施進一步市場化的具體要求,這些要求在《意見》第二部分“推進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中得到細化。 將環境修復納入第三方治理范圍 最重要的是《意見》涵蓋了污染場地治理和區域性環境整治,通過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的方式進入環境修復市場,這是在之前所有文件中沒有明確看到的。 在財政部2014年96號文《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中,環境治理被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由于96號文重在政府采購的程序,對這個方向未有任何展開論述。但是,環境修復這個領域必然會被明確識別和納入采購。 這一方向在《意見》中得以明確,《意見》第二(四)部分提出“對以(地方)政府為責任主體的城鎮污染場地治理和區域性環境整治等,采用環境績效合同服務(合同環境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配合預算法、政府采購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政策,結合資本的力量和地方融資模式的改變,環境修復領域的市場將逐步打開。 在工業領域引入強制手段 由于工業領域的第三方治理屬于企業之間的委托行為,《意見》并沒有很多強制性舉措,更多是通過加強環境監管和引導外包服務來促進第三方治理的形成,并在排污權交易、技術咨詢、績效評估等方面均有考慮,第十一條“限期第三方治理”引入了一定的強制手段。 其他亮點還包括環境服務公司的黑名單制度、環境監管信息的公開、綠色銀行評級、貸款優惠、環境保險等重要方面,期待在這些方面有更細化的措施出現。信息公開下監管的嚴格,將是打開工業領域第三方治理市場的直接動力。 清華大學環境學院環保產業研究中心主任傅濤 濟邦咨詢總經理張燎 對于《意見》有幾點建議:第一,未能闡明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與住建部的特許經營有什么區別和聯系,也不清楚與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力推的PPP有什么關系。提出了新概念,但沒有說清各種概念、定義之間的區別,更容易讓人混淆。 第二,實際上,排污企業和工業園區是第三方治理的重點領域,加強監管處罰就會引導排污企業選擇第三方專業化治理。可惜《意見》在如何避免對專業治理公司的重復征稅、如何追溯環境責任等問題上著墨不多。 第三,實行差別化電價、水價的提法值得商榷,除了扭曲要素價格外,看不出能為企業節省多少成本、形成多大激勵。 清華大學環境學院環保產業研究中心主任傅濤 《意見》有幾點意義:第一,第三方治理范圍包括了政府公共服務,覆蓋范圍擴大,從工業治理到市政,為市政特許經營確定明確地位。第二,非常有利于環境服務業的地位確立和發展,實現產業的升級。第三,文件立足于促進專業化、產業化、市場化的產業發展,著力點在產業,而不是僅在資本層面的政企合作。第四,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的提法是合同環境服務的升級,更指向環境效果。第五,第一次劃分排污者和治污者之間的環境責任。 桑德環境董事長文一波 同等條件下,排污企業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成本要比企業自己治理低10%~20%。因為隨著市場化程度、運營規模的集中度提高,提供第三方治理的環境服務公司能同時做幾百個項目,很多公共資源可在各個項目間共享。如果排污企業自己治理,一些核心設施就需要自己配置。不僅如此,環境服務公司采購藥劑數量多,比排污企業單獨采購的價格也低不少。 博天環境集團高級副總裁繆冬塬 《意見》明確了很多問題。第一,明確了責任主體。《意見》非常清晰地提出了相關方責任,排污企業承擔的是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單位承擔的是污染治理責任。這解決了之前關于責任主體的問題,是在法律層面的推進和明確。在制度方面,明確提出要抓緊出臺第三方治理的規章制度,對相關方的責任邊界、處罰對象、處罰措施做出了規定。 第二,《意見》提出的實施限期治理屬于倒逼機制,不只是推進,還具有強制性。 第三,給出了收益模型。第三方減排后,由排污企業作為排污權的交易和收益主體,提出了有關第三方治理的收益問題。 此外,明確第三方治理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對第三方治理很大程度的傾斜性意見。發展環保資本市場,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實行優先審批,更加重了政策傾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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