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控土壤污染風險:訪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生態部(土壤環境保護中心)
時間:2016-05-31 09:58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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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是筑牢健康人居環境的首要基礎。土壤作為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戰略資源,其質量狀況直接關系到經濟發展、生態安全和百姓民生福祉,需要全社會給予關注。
針對大氣、水、土壤污染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部署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3個“十條”的編制工作。其中,《大氣十條》、《水十條》分別于2013年、2015年發布實施,目前正在按照計劃有序推進,已取得一定實效,《土十條》也在緊鑼密鼓編制中。
與大氣、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哪些特點?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臨哪些困難?土壤污染防治應采取什么樣的思路?記者日前采訪了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生態部(土壤環境保護中心)主任王夏暉研究員。
土壤污染的特點是什么?
難以察覺、擴散緩慢、易于累積、危害較大
問:與大氣、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有哪些特點?
王夏暉:大氣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較直觀,例如水體發黑發臭、大氣灰霾等,通過視覺、呼吸就能感受到。但土壤污染往往比較隱蔽,需要通過土壤樣品分析、農產品檢測,甚至人畜健康的影響研究才能確定,被形象地稱作看不見的污染。土壤污染從產生到發生危害通常時間較長,具有滯后性。
土壤污染的這些特征,與土壤的結構是有關系的。土壤是由液體、氣體、固體混合構成的,污染物在土壤中可與各類成分結合,也可被土壤生物分解或吸收,導致污染物在土壤中的遷移轉化與在大氣、水中相比存在明顯的區別,從而使土壤污染呈現出自身的不同特點。
另外,土壤污染具有擴散慢和易于累積的特點。與大氣、水污染相比,污染物在土壤中更難遷移、擴散和稀釋。因此,各類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累積,會通過作物吸收、食物鏈、皮膚接觸和呼吸等途徑,產生農產品超標、人體健康損害等危害特征。由于污染物在土壤中遷移和轉化速率較慢,導致土壤污染通常呈現不均勻分布,空間變異性較大,區域性污染特征顯著。
土壤污染的危害較大,主要是對農產品安全、人居環境和生態系統造成不良影響。農作物吸收和富集某些污染物,影響農產品質量,造成減產,長期食用超標農產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住宅、商業、工業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可能通過呼吸、皮膚接觸等方式危害人體健康。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就直接開發,會給有關人群造成長期的危害。
另外,土壤污染可影響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的生長和繁衍,危及正常的土壤生態過程和生態服務功能,不利于土壤養分轉化和肥力保持,影響土壤的正常功能。土壤中的污染物可能發生轉化和遷移,進入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氣環境,造成區域環境質量下降。
治理困難有哪些?
基礎薄弱、立法滯后、責任不清、支撐不足
問: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臨哪些困難?
王夏暉:我國土壤環境管理基礎十分薄弱。
首先是家底仍不夠清楚。目前,我國已開展過的相關調查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耕地地球化學調查、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調查等。2005年~2013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開展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建國后開展的首次大規模針對土壤環境的調查,初步掌握了我國土壤污染總體情況。但調查的精度尚難滿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亟待在相關調查的基礎上,開展更高精度的土壤污染狀況詳查,以進一步查明土壤污染的具體分布及其環境風險等,為有效管控受污染土壤風險、實現安全利用提供科學依據。
同時,我國土壤環境立法工作相對滯后。目前,世界上2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法規。建國以來,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完善,制修訂了環境保護法和水、大氣、噪聲、固體廢物、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專項法律,但土壤污染防治專項法律目前仍在起草過程中。部分省份開展了探索實踐,湖北頒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福建發布了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湖南、河南、廣東、吉林等省正在進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此外,現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和肥料、飼料、灌溉用水、農用污泥、農膜、農藥包裝等相關標準已經不能滿足當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環境影響評價等技術規范和導則亟待開展制修訂工作。
其次,土壤環境監管能力不足。目前,我國在空氣、地表水、聲環境等常規環境監測領域已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監測體系,具有較強的監測能力,但土壤環境監測能力亟待加強,尚不能及時掌控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狀況。市、縣級環境監測機構土壤環境監測儀器設備、專業監測人員匱乏,土壤環境監測體系總體滯后,對酞酸酯、激素類等新型土壤污染物的監測更為缺乏,常常使區域環境綜合分析遇到瓶頸制約。此外,土壤環境監督執法、風險預警、應急體系建設也較為滯后,大氣、水、土壤全要素協同監管機制尚未建立。
另外,各方責任不夠清晰,尚未形成合力。土壤污染防治涉及環保、發改、科技、工信、財政、國土、住建、農業等部門,但目前仍未建立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大多數地方規劃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尚未將地塊土壤環境質量作為規劃用途的重要考量因素;建設部門發放選址意見書、國土部門用地預審環節,尚未充分考慮用地的土壤環境狀況。各級地方政府對本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責、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等職責落實不到位。很多重污染企業尚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用地土壤環境,沒有切實履行公開環境信息的義務。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眾參與機制不健全,很多公眾不知道如何參與,對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難以發揮有效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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