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利用“十三五”發展規劃(征求意見稿)【全文】(7)
六、保障措施和激勵政策 建立太陽能利用目標引導機制: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十三五”規劃目標,上一年度地區發展狀況等,合理確定當年全國建設規模總量和布局方案,并形成滾動調整機制,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激發市場活力,創造健康穩定發展的光伏應用市場;省級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目標任務,結合本地區建設條件和發展狀況,科學編制區域規劃和制定年度實施計劃,明確主體責任,建立多部門協調的聯席制度,結合電力體制改革,創新市場機制,發揮社會創造力,培育有利于新能源發展的電力交易市場和衍生品市場,不斷提高新能源產品的市場竟爭力,保障年度目標和中長期目標的順利實現。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統籌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使用,對先進光伏產品應用以及與城市微電網、儲能技術等新技術的綜合應用給予專項支持。 繼續實施財稅優惠政策。 鼓勱各級財政出臺地方配套財政政策加大對光伏發電利用支持力度、各新能源示范域市,綠色能源示范區縣、新能源示范園區及其它示范性域鎮,可結合示范項目建設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光伏發電應用。 鼓勵各地統等節能減排、扶貧、棚戶區改造籌資金: 支持城鎮、農村及邊遠地區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制定和實施太陽能熱利用稅收優惠、出口退稅、鼓勵技術創新等政策,對示范項給子財政支持政策。 配套電網建設和運行機制:根據電力體制改革系列文件要求,建立適應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電力市場機制。 優先保障可再生能上網,并結合光伏發電與用戶側緊密結合的特點,創新光伏電力電交易機制,推動電力用戶開展多方直接交易,建立長期穩定和多層次的可再生能源交易市場,逐步建立輔助服務市場,適應電網調峰、調頻和用戶可中斷負荷等輔助服務的新要求,完善并網發電企業輔助服務考核機制和樸償機制,激勵傳統能源為新能源調峰調頻。 結合配售電系統放開改革,探索支持多能互補利用系統、儲能系統、微網系統、小型光伏系統、離網應用系統以及與建筑相結合的光伏發電系統應用的政策和市場機制。 建立適應于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的價格管理政策:繼續完善光伏發電補貼機制,研究出臺明確的太陽能熱發電上網電價,促進太陽能發電產業健康發展,不斷提高太陽能發展產業竟爭力。結合電力體制改革要求,探索建立適應新能源微電網發展的價格機制,促進分布式能源供電、供熱發展。 創新金融服務: 積極推動銀行金融等機構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光伏發電項目的投融資服務平臺。 鼓勵探索售電收益權和項目資產作為質押的貸款機制。 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貸款支持機制,實施促進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發展的綠色信貸政策。 探討成立國家光伏產業投資基金,通過國家注資、企業投資和社會參與的形式,為光伏產業公共技術平臺建設、關鍵基礎理論研究、核心設備國產化、全球人才培養等無法完全市場化的創新環節提供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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