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8月《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執行情況——典型案例
2016年8月《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執行情況區域分布表 2016年 1~8月《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月調度情況區域分布表 福建馥華食品有限公司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 案情介紹 福建省環境監察總隊工作人員調閱監控數據發現,自4月份以來,福建馥華食品有限公司總排口的氨氮監測數據經常出現以下情形:數據在經過突變后,一段時間內保持穩定,波動很小;過一段時間,數據再經過突變后,又重復上述情況。針對該點位自動監測數據呈現出的這種周期性規律,經分析認為現場儀器被動手腳的可能性較大。 5月4日,福建省環境監察總隊會同福州市環保局、福清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福建馥華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突擊檢查,發現監控總排口的COD和氨氮自動監測設備的采樣管路已被人為斷開,連接總排口的一端被人為封口,致使自動監測設備無法抽取總排口廢水;連接監測分析儀的一端插入一瓶裝有水樣的礦泉水瓶中,從中取樣監測;樣品消解加熱溫度和加熱時間設置低于正常值。檢查同時發現該公司用消防管道連接一根軟管,將消防水排入處理設施氣浮池稀釋污水。 福州市環保局對企業上述違法行為立案處罰,已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認為企業存在“不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對設施采樣口裝置進行變動操作 ”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將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以人民幣5萬元的罰款。并同步將其涉嫌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目前公安機關已受案辦理。 案件分析 辦案人員經分析,認為企業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1.不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儀器、試劑進行變動操作。《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的第十七條、十八第、十九條和二十條,分別是針對“不按要求備案登記”、“不配合檢查”、“不正常運行監控設施”和“弄虛作假”4種類型。本案中,企業除變更為礦泉水瓶中進樣外,還人為對采樣管路進行封口,可以推斷其并非短期行為,具有長期實施的主觀動機,不是僅“不正常運行監控設施”,而是“弄虛作假”。因此,套用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 2.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和“破壞、損毀監控設施采樣管線……”等情形。企業將COD和氨氮自動監測設備的采樣管路斷開并封口,符合破壞監控設施采樣管線情形;監測分析儀從裝有水樣的礦泉水瓶中取樣,符合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干擾情形;樣品消解加熱溫度和加熱時間設置低于正常值,屬于擅自修改儀器參數,符合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修改情形。企業同時伴有超標排污行為。因此,企業行為符合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3.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根據福建省公、檢、法、環保《關于辦理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閩環發〔2015〕5號)規定:“在污水處理中間、末端工序或生產工藝廢水產生環節大量加入清水…排入外環境,若非工藝需要或無合理解釋,可做如下認定:有污染防治設施的,為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無污染防治設施的,為通過其他規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本案中將消防水排入污水處理設施氣浮池稀釋污水的行為,可認定為“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 案件啟示 1.監控平臺調閱人員長期調閱數據,對企業正常排污數據積累了一定經驗,通過數據統計,觀察曲線等多種方式,對較長時段數據進行仔細分析,是可以發現數據異動的蛛絲馬跡。在此基礎上,現場查處企業監控數據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就更有針對性,提高了工作效率。 2.本案企業采取多種手段改變自動監控設施屬性,達到數據造假的目的。除直接從礦泉水瓶中進樣外,還人為對采樣管路進行封口、不正常設置樣品消解加熱溫度和加熱時間。因企業不從總排口進樣監測,其不正常設置樣品消解加熱溫度和加熱時間基本不影響監測數據是否達標,但不排除企業之前曾使用過這種手段造假,由于排放仍不達標,故干脆斷開采樣管路,直接從礦泉水瓶中取固定的樣,以確保監測數據“穩定達標”。 3.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偽造監測數據的相關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并不免除對企業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針對廢水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造假的違法行為,目前,并沒用直接適用的法律條款,故依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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