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塊想再次開發要過幾道關?環保部土壤司負責人解讀《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3日,環保部土壤環境管理司司長邱啟文就辦法的相關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隨著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深入推進,大量工礦企業關閉搬遷,原有地塊作為城市建設用地被再次開發利用。根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污染地塊及周邊土壤環境問題突出。 污染地塊如直接開發建設居民住宅或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房,將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嚴重安全隱患。制定本辦法是防范污染地塊環境風險、保障再開發利用的環境安全、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 同時,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缺少專門的污染地塊相關規定,已有的相關規定不能滿足對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及其環境保護監管的需要。辦法制定實施可以為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供支撐,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摸索經驗。 問:辦法制定中的總體考慮是什么? 答:一是明確監管重點。辦法將擬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用地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二是突出風險管控。對用途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污染地塊用地,重點開展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對暫不開發的污染地塊,開展以防治污染擴散為目的的環境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 三是辦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 四是強化信息公開。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塊管理流程,規定了全過程各個環節的主要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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