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征求意見稿)(2)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底,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建成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其他設市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新疆、西藏除外),縣城(建成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80%以上(新疆、西藏除外),建制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70%以上。全國城鎮新增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能力34萬噸/日。 ——到2020年底,具備條件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建成區)要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東部地區、經濟發達地區、距縣城較近交通便利的建制鎮要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全覆蓋。 ——到2020年底,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能力占無害化處理總能力的50%以上,其中東部地區達到60%以上。 ——到2020年底,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垃圾得到有效分類,30%的城鎮餐廚垃圾經分類收運后實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達到35%以上。 ——到2020年底,建立較為完善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監管體系。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處理設施建設,減少原生垃圾填埋 1.建設任務。合理布局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尚不具備處理能力的設市城市和縣城要在2017年前建成無害化處理設施。建制鎮產生的生活垃圾就近納入縣級或市級垃圾處理設施集中處理,原則上建制鎮不單獨建設處理設施(距離縣市較遠的建制鎮可視具體情況另行考慮)。加快現有設施的改造升級,逐步縮小地區間生活垃圾處理水平差距。 “十三五”期間,規劃新增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49萬噸/日(包含續建能力15萬噸/日),其中設市城市36萬噸/日(包含續建能力12萬噸/日),縣城13萬噸/日(包含續建能力3萬噸/日)。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占無害化處理能力的比例達到50%,東部地區達到60%。 2.建設要求。嚴格按照相關建設、技術和環保標準建設,配備完善的污染控制及監控設施。對不達標的設施,盡快開展技術改造或關停。堅持資源化優先,因地制宜選擇安全可靠、先進環保、省地節能、經濟適用的處理技術,不鼓勵建設處理規模小于300噸/日的焚燒設施和庫容小于50萬立方米的填埋設施;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可開展水泥窯協同處理等技術的試點示范。 東部地區、經濟發達地區和土地資源短缺、人口基數大的城市,優先采用焚燒處理技術,大幅減少原生垃圾填埋量,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建成區)要努力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垃圾填埋場主要作為填埋焚燒殘渣和應急使用;其他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通過區域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設焚燒處理設施。 衛生填埋處理技術作為生活垃圾的最終處置方式,是每個地區必須具備的保障手段,原則上各市、縣生活垃圾填埋場剩余庫容應能夠滿足該地區10年以上的垃圾焚燒殘渣及生活垃圾填埋處理要求。 滲濾液處理設施要與垃圾處理設施同步建設,條件具備時,可考慮與當地污水處理廠聯合建設。 (二)完善收轉運體系,推動建立回收新模式 1.建設任務。城市建成區應實現生活垃圾全收集,建制鎮應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轉運系統,交通便利、經濟發達地區要通過以城帶鄉等多種渠道進一步擴大生活垃圾收集覆蓋面,加大收集力度。 建立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相銜接的收轉運體系。結合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積極構建“互聯網+資源回收”新模式,打通生活垃圾回收網絡與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通道,整合回收隊伍和設施,實現“兩網融合”,提高廢棄物回收效率和水平,促進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 “十三五”期間,規劃新增收轉運體系能力46萬噸/日,其中設市城市22萬噸/日,縣城8萬噸/日,建制鎮16萬噸/日。 2.建設要求。統籌布局生活垃圾轉運站,淘汰敞開式收轉運設施,減少和避免生活垃圾收轉運過程中的二次污染,大中型城市要在“十三五”期間全部實現密閉化收轉運;在城市建成區推廣生活垃圾壓縮式收轉運方式,加強壓縮式生活垃圾轉運站升級改造,并推廣全密閉壓縮式收運。 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按標準建設與處理處置設施相配套的大中型垃圾轉運站,按照轉運量與運輸距離合理配置收轉運車輛,鼓勵區域內車輛統籌,可考慮采用第三方外包方式運輸。建制鎮要根據地區人口、垃圾產生情況以及收集頻次合理配備垃圾收運設施。 研究應用物聯網技術,探索路線優化、成本合理、高效環保的收轉運新模式。開展垃圾分類的城市,應配備滿足分類品種需求、密封性好、標識明顯、節能環保的專用收運車輛,有效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和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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