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時間:2015-04-23 15:27來源:發改委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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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規范特許經營活動,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維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國家鼓勵和引導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項目實施特許經營。
第三條 【特許經營定義】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依法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劃分和風險分擔機制,授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經營或者經營特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特許經營條件】實施特許經營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內外資準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具有公益性、長期性、可經營性,風險可分擔;
(三)項目建設運營的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
(四)能夠物有所值,即與傳統政府投資模式相比,社會資本參與能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或者有效降低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財政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指導性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指導性目錄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五條 【特許經營方式】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權特許經營者投資、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包括現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改建、擴建,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權特許經營者運營、維護已建成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權特許經營者提供公共服務;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條 【特許經營期限】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采用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方式的,特許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 年;采用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方式的,特許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10 年。
第七條 【基本原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它相關行業規劃。
實施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平等保護參與各方合法權益,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條 【職責分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綜合性政策措施。國務院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政策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
第九條 【實施方案提出】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發展規劃、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本地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指導性目錄,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建議和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法人及其他組織可以依據本地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指導性目錄,向相應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建議和實施方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研究答復。
第十條 【實施方案內容】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和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實施機關;
(三)項目的服務標準和要求、實施進度等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四)特許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五)特許經營方式及期限;
(六)投資總額、預期收益、支付方式、價格及其測算;
(七)項目融資方案;
(八)政府承諾和保障;
(九)項目體現的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或者降低成本等經濟社會價值;
(十)經營期滿后的資產處置原則;
(十一)應急事件的處置原則;
(十二)其他在可行性評估時需要考察的事項。
第十一條 【特許經營審查】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和有關職責分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建議和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委托開展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并征求公眾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聯合審查機制,簡化和優化審查流程,規范審查時限和程序。
第十二條 【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應當委托有關工程咨詢等第三方機構進行。
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主要包括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公共服務質量效率、經濟和社會效益、政府和特許經營者的風險分擔、政府付費項目財政承擔能力、用戶付費項目的公眾支付意愿和能力,以及市場主體的專業服務能力和參與意愿評估等。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認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可行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對實施方案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和有關職責分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綜合各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對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后,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對審批程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不批準告知】經審查認為實施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特許經營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結果通知提出特許經營建議和實施方案的有關部門、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五條 【實施機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作為實施機關,負責有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具體實施工作。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者選擇】實施機關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實施方案,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市場競爭方式依法選擇特許經營者,并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參與磋商】特許經營者選擇階段,參選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與有關金融機構共同制定市場化融資方案。
第十八條 【簡化審批】特許經營者根據經批準的實施方案和特許經營協議,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簡化辦理手續,優化辦理流程,對于本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出具的書面審查意見已經明確內容不再作實質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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