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全文)(3)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調整能源結構,淘汰落后產能,加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實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鼓勵開發利用低污染、無污染的清潔能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環境質量的需要,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原煤、粉煤、各種可燃廢物等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設成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嚴格控制引進高排放、高污染、高耗能項目,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標準的項目。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發出預警,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劃定限制高污染排放車輛行駛的區域和時段,并向社會公告。 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機動車和新能源機動車及其配套設施,推廣使用清潔能源。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加強重點流域、區域、近岸水域水污染防治和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區域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改善水環境質量。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和河流、湖泊、水庫周圍建設重化工、涉重金屬等工業污染項目;對已建成的工業污染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限期搬遷。 第三十一條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全部予以取締。 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開展廢水深度處理回用。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劃分土壤環境質量等級,劃定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責任主體滅失或者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治理與修復。 工業及生活垃圾處置用地轉為住宅、教育、衛生等用地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修復,經監測或評估,達到治理目標時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向沙漠、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推廣沼氣、秸稈固化等清潔能源,推行生物防治、無公害防治措施,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發展生態農業,科學處置農業廢棄物,及時回收利用廢舊農田地膜,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四條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集中連片與分散治理相結合的方式,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 第三十五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污水處理和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采取科學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第三十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污水、生活垃圾等城鎮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實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城市建成區內不得建設高污染的火電、化工、冶金、造紙、鋼鐵、建材等工業項目;已經建成的,應當逐步搬遷。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和無害化集中處理,推廣廢舊商品回收利用、焚燒發電、生物處理等資源化利用方式,建立與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相適應的投放垃圾與收運模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減少日常生活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八條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實行網格化環境監督管理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能部門的指導下,依托城鎮網格化管理,對轄區內社區商業、生產生活活動中產生的大氣、水、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發現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環境污染問題,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對因前款規定的環境污染引發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調解。 第三十九條開發建設各類工業園區應當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園區定位、空間布局,優化資源配置,集聚發展工業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實現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工業園區應當同步規劃、建設配套污水處理、固體廢物收集轉運處置等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園區內,工業廢水應當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大氣污染處理設施,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自治區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四十條自治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健全生態損害者賠償、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運行機制。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基礎建設,對重要生態系統、生物物種及遺傳資源實施有效保護,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科學合理有序地利用生物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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