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責任。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企事業單位應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并嚴格執行;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確保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達到許可要求;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企事業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安裝或使用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范,保證設備正常運行,保障數據合法有效,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應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企事業單位應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四)依證開展監管執法。
環境保護部門對已發放排污許可證的行業,以排污許可證為依據定期開展監管執法,也可采取隨機抽查方式對企事業單位排污進行實測;對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的企事業單位責令其對存在的問題作出說明;對未能說明且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等證明材料的,應依法予以處罰,并將抽查結果納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記錄;對有違規記錄的,要提高檢查頻次。
2017年下半年要對火電、造紙企業集中開展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運行維護污染治理設施,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臺賬記錄,及時上報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
加大對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等行為的整治力度。根據違法排污情節輕重,依法采取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規范和加強在線監控的運行和監管。經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企事業單位自行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各地要根據區域污染物排放特點與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納入在線監控企事業的范圍,推動實現在線監控對所有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
(五)綜合運用市場機制政策。
對自愿實施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加大環保電價等價格激勵措施力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排污許可制與擬開征的環境保護稅有機銜接,環境保護部門和稅務部門交換共享企事業單位實際排放數據與納稅申報數據,引導企事業單位按證排污并誠信納稅。排污許可證是排污權的確認憑證、排污交易的管理載體,企事業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基礎上,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
(六)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督導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事業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及時公開自行監測數據,公布監管執法信息和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換平臺推送相關信息。建立有獎舉報制度,落實獎勵資金,鼓勵公眾舉報無證和不按證排污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快推進排污許可管理信息與環保舉報平臺信息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切實做好組織領導、綜合保障、統籌協調和技術指導等工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的排污許可制推進計劃或方案,明確排污許可證申領時限、核發機關、申請程序等事項,并嚴格按照《暫行規定》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核發和管理。排污許可制推進計劃或方案要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要進一步完善法律顧問咨詢機制,暢通法規政策咨詢渠道,為排污許可制改革的順利推進提供法制保障。
(二)健全技術支撐體系。省環境保護廳要全面梳理和評估我省現有污染物排放標準,完善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根據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狀況適時修訂;建立健全基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行技術體系,推動企事業單位污染防治設施升級改造和技術進步;搭建環保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平臺,助力環保產業發展,培育和規范咨詢與監測服務市場。
(三)開展宣傳培訓。各地要加強對排污許可制相關政策、知識等的宣貫和解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咨詢與監測機構開展專業培訓,強化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意識,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監督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
(四)嚴格督察問責。排污許可制落實情況是省環境保護督察巡查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未按照時限要求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地方進行問責,對違規發放排污許可證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