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3)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在編制或者修改城市規劃時,應當按照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建設空間布局,規劃城市風道,擴大綠地、水面、濕地面積。 第三十條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照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及其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確定分階段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明確相應責任主體、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下達的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分解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綜合考慮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產業結構、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等因素,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進行分解落實。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年度總量控制計劃,控制本行政區域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第三十二條 對未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約談可以邀請媒體以及相關公眾代表列席。約談針對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督促被約談地區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實約談要求,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淘汰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產品目錄和淘汰期限,編制本省淘汰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產品目錄和淘汰期限,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情況的監督檢查,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環境信用管理、排污許可管理、建設項目環保審批等環境管理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設區的市、自治州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每月公布其上一個月的空氣質量和排名情況。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對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實行獎懲,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結果和獎懲情況在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省主要媒體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包庇大氣污染違法行為的; (二)未依法作出責令停產、限產決定的; (三)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大氣污染違法行為的; (四)未依法公開大氣環境信息或者公布虛假大氣環境信息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機動船舶使用渣油、重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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