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生產項目發承包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全文+編制說明】(3)
第三章 承包單位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安全責任】承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承包項目安全管理,防止承包項目發生或者引發電力事故。 第十九條【禁止內容】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托管或者代管,不得將承包項目的主要工作再次分包。 第二十條【分包管理】承包單位將承包項目依法分包的,應當加強分包項目安全管理,對分包項目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內容如下: (一)應當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分包范圍、安全管理能力等,并且報電力企業備案; (二)應當與分包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可以專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三)應當將勞務分包人員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 (四)不得安排勞務分包人員獨立承擔危險性較大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人員配置】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保證人員投入。未經電力企業同意,承包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主要工作人員在承包項目工作過程中不得隨意更換。 第二十二條【安全投入】承包單位應當保證承包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足額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設備及器具準入】承包單位應當保證承包項目工作過程中由本單位提供的設備、車輛、工具和安全防護用品等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二十四條【現場安全管理】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加強承包項目現場安全管理,規范工作標準,落實反事故措施。 第二十五條【危險性較大工作的安全要求】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承包項目中危險性較大的工作,編制專項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經監理單位和電力企業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承包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工作現場設置監護人。 危險性較大的工作,由電力企業根據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有關規定予以界定。 第二十六條【風險預控】承包單位應當按照電力企業要求,具體開展并且持續改進承包項目風險辨識、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承包單位應當開展承包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應急管理】承包單位應當制定承包項目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定期開展承包項目應急演練。 第二十九條【安全教育】承包單位應當開展承包項目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以及安全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承包單位間的安全管理協議】兩個以上承包單位在承包項目工作過程中,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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