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生產項目發承包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全文+編制說明】(6)
四、主要內容及有關說明 《規定》分為總則、電力企業安全責任、承包單位安全責任、監理單位安全責任和附則共五章三十四條。 (一)第一章 總則 本章共四條(第一條至第四條),主要明確了本規定的制定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安全方針及管理機制、電力生產項目發承包安全管理總體要求。其中: 第三條,明確電力生產項目發承包安全管理機制為“電力企業統一管理、承包單位各負其責、相關單位協調配合”。 (二)第二章 電力企業安全責任 本章共十三條(第五條至十七條),主要明確了電力企業和電力生產項目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對電力生產項目安全管理標準化建設、招投標管理、工期管理、安全費用投入及使用、安全技術交底、風險預控、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應急管理、項目監理、安全教育培訓以及對承包單位的評價考核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 第五條,明確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生產項目發承包安全工作進行統一管理;電力生產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電力生產項目的安全生產負總責,電力企業應當對總承辦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進行監督。 第六條,明確了電力企業應當依法開展電力生產項目發承包安全管理標準化建設工作。 (三)第三章 承包單位安全責任 本章共十三條(第十八條至三十條),明確了承包單位對承包項目的安全責任,禁止承辦單位將承包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托管或者代管,要求承包單位加強分包項目安全管理,對承包項目人員投入、安全費用投入及使用、本單位設備及器具安全要求、現場安全管理、危險性較大工作的安全要求、風險預控、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應急管理、安全教育培訓以及承包單位間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作出了規定。其中: 第十八條,明確承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承包項目安全管理,防止承包項目發生或者引發電力事故。 第二十五條,要求承包單位在開展危險性較大的工作時,要編制專項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經監理單位和電力企業審核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明確要求兩個以上承包單位在承包項目工作過程中,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四)第四章 監理單位安全責任 本章共二條(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二條),主要明確了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監理權力。 (五)第五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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