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發布《火電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環境保護部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1號 關于發布《火電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完善環境技術管理體系,推動污染防治技術進步,環境保護部組織制定了《火電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現予公布,供參照執行。 文件內容可登錄環境保護部網站查詢。 附件:火電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環境保護部 2017年1月10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1月11日印發 附件 火電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火電廠排放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等造成的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火電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及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適用于以煤、煤矸石、泥煤、石油焦及油頁巖等為燃料的火電廠,以油、氣等為燃料的火電廠可參照執行。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主要燃料的火電廠。 (三)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技術文件,可為火電行業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污染物達標排放技術選擇、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制度貫徹實施等環境管理及企業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四)火電廠的污染防治應遵循和提倡源頭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技術路線;污染防治技術的選擇應因煤制宜、因爐制宜、因地制宜,并統籌兼顧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便于維護的原則。 二、源頭控制 (一)全國新建燃煤發電項目原則上應采用60萬千瓦以上超超臨界機組,平均供電煤耗低于300克標準煤/千瓦時。 (二)進一步提高小火電機組淘汰標準,對經整改仍不符合能耗、環保、質量、安全等要求的,由地方政府予以淘汰關停。優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環保等標準的30萬千瓦以下機組。 (三)堅持“以熱定電”,建設高效燃煤熱電機組,科學制定熱電聯產規劃和供熱專項規劃,同步完善配套供熱管網,對集中供熱范圍內的分散燃煤小鍋爐實施替代和限期淘汰。 (四)進一步加大煤炭的洗選量,提高動力煤的質量。加強對煤炭開采、運輸、存儲、輸送等過程中的環境管理,防治煤粉揚塵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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