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發布《火電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3)
四、水污染防治 (一)火電廠水污染防治應遵循分類處理、一水多用的原則。鼓勵火電廠實現廢水的循環使用不外排。 (二)煤泥廢水、空預器及省煤器沖洗廢水等宜采用混凝、沉淀或過濾等方法處理后循環使用。 (三)含油廢水宜采用隔油或氣浮等方式進行處理;化學清洗廢水宜采用氧化、混凝、澄清等方法進行處理,應避免與其他廢水混合處理。 (四)脫硫廢水宜經石灰處理、混凝、澄清、中和等工藝處理后回用。鼓勵采用蒸發干燥或蒸發結晶等處理工藝,實現脫硫廢水不外排。 (五)火電廠生活污水經收集后,宜采用二級生化處理,經消毒后可采用綠化、沖洗等方式回用。 五、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一)火電廠固體廢物主要包括粉煤灰、脫硫石膏、廢舊布袋和廢煙氣脫硝催化劑等,應遵循優先綜合利用的原則。 (二)粉煤灰、脫硫石膏、廢舊布袋應使用專門的存放場地,貯存設施應參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的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三)粉煤灰綜合利用應優先生產普通硅酸鹽水泥、粉煤灰水泥及混凝土等,其指標應滿足《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要求。 (四)應強化脫硫石膏產生、貯存、利用等過程中的環境管理,確保脫硫石膏的綜合利用。 1.石灰石-石膏法脫硫技術所用的石灰石中碳酸鈣含量應不小于90%。 2.燃煤電廠石灰石-石膏法煙氣脫硫工藝產生的脫硫石膏的技術指標應滿足《煙氣脫硫石膏》(JC/T 2074)的相關要求。 3.脫硫石膏宜優先用于石膏建材產品或水泥調凝劑的生產。 (五)袋式或電袋復合除塵器產生的廢舊布袋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失活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應優先進行再生,不可再生且無法利用的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在貯存、轉移及處置等過程中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六、噪聲污染防治 (一)火電廠噪聲污染防治應遵循“合理布局、源頭控制”的原則。 (二)應通過合理的生產布局減少對廠界外噪聲敏感目標的影響。鼓勵采用低噪聲設備,對于噪聲較大的各類風機、磨煤機、冷卻塔等應采取隔振、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 七、二次污染防治 (一)SCR、SNCR-SCR、SNCR脫硝技術及氨法脫硫技術的氨逃逸濃度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二)火電廠應加強脫硝設施運行管理,并注重低低溫電除塵器、電袋復合除塵器及濕法脫硫等措施對三氧化硫的協同脫除作用。 (三)脫硫石膏無綜合利用條件時,應經脫水貯存,附著水含量(濕基)不應超過10%。若在灰場露天堆放時,應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并按相關要求進行防滲處理。 八、新技術開發 鼓勵以下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研發和推廣: (一)火電廠低濃度顆粒物、細顆粒物排放檢測技術及在線監測技術,煙氣中三氧化硫、氨及可凝結顆粒物等的檢測與控制技術。 (二)W型火焰鍋爐氮氧化物防治技術。 (三)煙氣中汞等重金屬控制技術與在線監測設備。 (四)脫硫石膏高附加值產品制備技術。 (五)火電廠多污染物協同治理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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