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發布《火電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2)
三、大氣污染防治 (一)燃煤電廠大氣污染防治應以實施達標排放為基本要求,以全面實施超低排放為目標。 (二)火電廠達標排放技術路線選擇應遵循以下原則: 1.火電廠除塵技術: 火電廠除塵技術包括電除塵、電袋復合除塵和袋式除塵。若飛灰工況比電阻超出1×104~1×1011歐姆·厘米范圍,建議優先選擇電袋復合或袋式技術;否則,應通過技術經濟分析,選擇適宜的除塵技術。 2.火電廠煙氣脫硫技術: (1)石灰石-石膏法煙氣脫硫技術宜在有穩定石灰石來源的燃煤發電機組建設煙氣脫硫設施時選用。 (2)氨法煙氣脫硫技術宜在環境不敏感、有穩定氨來源地區的3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發電機組建設煙氣脫硫設施時選用,但應采取措施防止氨大量逃逸。 (3)海水法煙氣脫硫技術在滿足當地環境功能區劃的前提下,宜在我國東、南部沿海海水擴散條件良好地區,燃用低硫煤種機組建設煙氣脫硫設施時選用。 (4)煙氣循環流化床法脫硫技術宜在干旱缺水及環境容量較大地區,燃用中低硫煤種且容量在30萬千瓦及以下機組建設煙氣脫硫設施時選用。 3.火電廠煙氣氮氧化物控制技術: (1)火電廠氮氧化物治理應采用低氮燃燒技術與煙氣脫硝技術配合使用的技術路線。 (2)煤粉鍋爐煙氣脫硝宜選用選擇性催化還原技術(SCR);循環流化床鍋爐煙氣脫硝宜選用非選擇性催化還原技術(SNCR)。 (三)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技術路線選擇時應充分考慮爐型、煤種、排放要求、場地等因素,必要時可采取“一爐一策”。具體原則如下: 1.超低排放除塵技術宜選用高效電源電除塵、低低溫電除塵、超凈電袋復合除塵、袋式除塵及移動電極電除塵等,必要時在脫硫裝置后增設濕式電除塵。 2.超低排放脫硫技術宜選用增效的石灰石-石膏法、氨法、海水法及煙氣循環流化床法,并注重濕法脫硫技術對顆粒物的協同脫除作用。 (1)石灰石-石膏法應在傳統空塔噴淋技術的基礎上,根據煤種硫含量等參數,選擇能夠改善氣液分布和提高傳質效率的復合塔技術或可形成物理分區和自然分區的pH分區技術。 (2)氨法、海水法及煙氣循環流化床法應在傳統工藝的基礎上進行提效優化。 3.超低排放脫硝技術煤粉鍋爐宜選用高效低氮燃燒與SCR配合使用的技術路線,若不能滿足排放要求,可采用增加催化劑層數、增加噴氨量等措施,應有效控制氨逃逸;循環流化床鍋爐宜優先選用SNCR,必要時可采用SNCR-SCR聯合技術。 (四)火電廠灰場及脫硫劑石灰石或石灰在裝卸、存儲及輸送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五)粉煤灰運輸須使用專用封閉罐車,并嚴格遵守有關部門規定和要求。 (六)火電廠煙氣中汞等重金屬的去除應以脫硝、除塵及脫硫等設備的協同脫除作用為首選,若仍未滿足排放要求,可采用單項脫汞技術。 (七)火電廠除塵、脫硫及脫硝等設施在運行過程中,應統籌考慮各設施之間的協同作用,全流程優化裝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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