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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的通知(3)
時間:2020-06-29 09:44來源:http://www.bbm3k.cn 作者:生態環境部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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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20〕33號
二、全面落實標準要求,強化無組織排放控制
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重點區域應落實無組織排放特別控制要求。各地要加大標準生效時間、涉及行業及控制要求等宣貫力度,通過現場指導、組織培訓、新媒體信息推送、發放明白紙等多種方式,督促指導企業對照標準要求開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以及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環節排查整治,對達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指導企業制定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規程,細化到具體工序和生產環節,以及啟停機、檢維修作業等,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健全內部考核制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生產。
企業在無組織排放排查整治過程中,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加強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密閉管理。儲存環節應采用密閉容器、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封閉式儲庫、料倉等。裝卸、轉移和輸送環節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罐車等。生產和使用環節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廢氣,或進行局部氣體收集;非取用狀態時容器應密閉。處置環節應將盛裝過VOCs物料的包裝容器、含VOCs廢料(渣、液)、廢吸附劑等通過加蓋、封裝等方式密閉,妥善存放,不得隨意丟棄,7月15日前集中清運一次,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處置單位在貯存、清洗、破碎等環節應按要求對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進行收集、處理。高VOCs含量廢水的集輸、儲存和處理環節,應加蓋密閉。企業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全面梳理建立臺賬,6-9月完成一輪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及時修復泄漏源;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企業嚴格按照排放標準要求開展LDAR工作,加強備用泵、在用泵、調節閥、攪拌器、開口管線等檢測工作,強化質量控制;要將VOCs治理設施和儲罐的密封點納入檢測計劃中。
引導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合理安排停檢修計劃,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不在7-9月期間安排全廠開停車、裝置整體停工檢修和儲罐清洗作業等,減少非正常工況VOCs排放;確實不能調整的,要加強啟停機期間以及清洗、退料、吹掃、放空、晾干等環節VOCs排放管控,確保滿足標準要求。7月15日前,各省份將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2020年檢修計劃及調整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引導各地合理安排大中型裝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畫線、瀝青鋪設等市政工程施工計劃,盡量錯開7-9月;對確需施工的,實施精細化管控,當預測到將出現長時間高溫低濕氣象條件時,調整作業計劃,避開相應時段。企業生產設施防腐防水防銹涂裝應避開夏季或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
三、聚焦治污設施“三率”,提升綜合治理效率
組織企業對現有VOCs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去除率開展自查,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等工藝的治理設施,7月15日前完成。對達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確保實現達標排放。除惡臭異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行業排放標準中規定特別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應按相關規定執行;未制定行業標準的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已制定更嚴格地方排放標準的,按地方標準執行。
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提升廢氣收集率。推動取消廢氣排放系統旁路,因安全生產等原因必須保留的,應將保留旁路清單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旁路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通過鉛封、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開啟后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做好臺賬記錄。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方式;對于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達不到要求的通過更換大功率風機、增設煙道風機、增加垂簾等方式及時改造;加強生產車間密閉管理,在符合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相關規定前提下,采用自動卷簾門、密閉性好的塑鋼門窗等,在非必要時保持關閉。按照與生產設備“同啟同停”的原則提升治理設施運行率。根據處理工藝要求,在處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處理設施。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適宜高效”的原則提高治理設施去除率,不得稀釋排放。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特征、VOCs組分及濃度、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要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選擇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設計要求足量添加、及時更換;各地要督促行政區域內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企業按期更換活性炭,對于長期未進行更換的,于7月底前全部更換一次,并將廢舊活性炭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記錄更換時間和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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