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煙氣治理等大氣污染治理綜合分析報告
1. 工業煙氣治理分析
1.1 新環保法出臺
排污總量控制,環保倒逼轉型:新環保法于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提出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我們認為,環保成本將成為地方政府在產業結構調整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加強落后產能環保改造或直接關停,為新增高效產能騰挪排污指標。
強化追責,政府和企業兩手抓兩手都要硬:(1)在賦予政府環保部門更多權利(包括現場檢查、查封扣押、按日計罰、責令停業、限制生產、移送公安等權利)的同時,對于政府部門違規審批和包庇排污行為,將處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直接撤職。(2)要求排污企業公開各項排污信息、加強對其非法排污的法律追責。尤其,按日連續處罰措施可能會出現天價罰單,改變“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尷尬局面。
1.2 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27年來首次全面修訂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開始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這是該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首次全面修訂。單項法的重新修訂,為理順大氣排污治理的體系的權責關系,有效推進全面的污染防控做好了制度性準備。該法案補充完善了重點領域污染防治、區域聯防聯控、總量控制和實施排污許可等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大氣環保作為政績,納入政府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建立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放工業廢氣或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建立,為大氣污染物排放統一管理和排污總量控制奠定了制度基礎。
加強懲處力度:對無證、超標、超總量、監測數據作假等污染違法行為,草案規定了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責令停產整治、行政拘留以及責令停業、關閉等行政處罰,對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實行按日計罰。草案還取消了現行法中50萬元的處罰上限,代以倍數類懲罰標準。大額罰單將對污染企業產生重要的震懾作用。
1.3大氣質量問題依舊嚴重
在中國目前眾多的環境問題中,大氣污染因其對居民健康構成直接威脅最受矚目。根據環保部發布的2013年環境質量公報,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及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共74個城市按照新標準開展監測,依據《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對SO2、NO2、PM10、PM2.5年均值,CO日均值和O3日最大8小時均值進行評價,74個城市中僅海口、舟山和拉薩3個城市空氣質量達標,占4.1%;超標城市比例為95.9%。由此可見,我國大氣污染依然非常嚴重,并且已成為全國性的問題,各地都需要就此開展產業結構調整和末端治理相關的工作。
1.4 “APEC藍”的啟示:大氣質量事關國家形象
大氣環境問題不在僅僅是幾項參數是否達標的問題,它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城市形象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指標。以2014年11月在北京舉辦的APEC會議為例,為保證會議期間首都空氣質量,京津冀周邊9省市要求重污染企業提前限產甚至關停,北京大量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放假,從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兩方面控制污染源。“APEC藍色”的出現,一方面體現出政府將城市空氣質量提升至國家形象的高度,另一方面,也啟示全社會,只需通過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就可在短期內解決困擾多時的霧霾問題。
2. “超低排放”推廣加快
“超低排放”概念一經提出就成為社會熱點,各界對于是否有必要將火電排放標準壓低至此展開了激烈的討論。2014年9月國家頒布《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年)》(以下簡稱《煤電節能減排計劃》),提出東部11省的新建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與之配合的三大區域限期治理方案更是限制“長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重污染區在半年內改造達標。密集出臺的政策彰顯了國家治理大氣的決心。
2.1 “超低排放”試水:頒布《煤電機組環保改造示范項目名單》
2014年 6月27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下達2014年煤電機組環保改造示范項目的通知》,明確2014年煤電機組環保改造示范項目名單。共涉及天津、河北、山東、江蘇、浙江、上海、廣東等7省(市)的13臺在役燃煤發電機組,裝機容量均在300MW以上。
該通知中并未公布環保改造的具體污染物排放指標與限值,但是根據之后陸續披露的改造成果,我們推測改造的目標是以最嚴格的“超低排放”標準(詳見3.1“超低排放”:全球最嚴煙氣排放標準)為目標的。此次煤電機組環保改造示范工程對相關工藝路徑、技術可行性與改造成本等方面做出了探索性貢獻,為后續政策的制定奠定了一定基礎。
2.2 為“超低排放”正名:《煤電節能減排行動計劃》
“超低排放”這一概念自2014年初提出,就被一片質疑聲包圍。一方面,由于超低排放對火電燃煤機組的環保設計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建造或改造成本之高,是很多發電企業無法承受之重。另一方面,2011年頒布的《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于2014年7月1日起實施,市場預期如此連續的修改排放標準的可能性并不大。
而2014年9月12日發改委頒布《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年)》(以下簡稱《煤電節能減排行動計劃》),該文件起到了一平眾議的效果,使“近零排放”大范圍推廣成為共識。這一政策文件不僅對排污指標和限值做了具體要求,也對不同地區的新建機組與存量機組環保設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1)新建機組:東部11省市的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燃氣輪機排放限值,中部地區新建機組原則上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鼓勵西部地區新建機組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
(2)現役機組:到2020年,東部地區現役30萬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發電機組、10萬千瓦及以上自備燃煤發電機組以及其他有條件的燃煤發電機組,改造后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
2.3 三大區域聯防聯控限期治理方案出臺
區域聯防聯控的治理方式已經成為政府和學術界的共識,2014年下半年國家對大氣污染的三大重災區“長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分別頒布了限期治理方案。
治理對象拓展:不再局限于火電行業的控制,明確提出加強對鋼鐵、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業的治理力度。
精確打擊:治理方案中均列示了限期整改的機組詳細信息,明確的政策更具可執行性和確定性。
只有半年時間:三個區域治理方案從頒布日期到完成日期都只有約半年時間,時間之緊迫也說明了國家對于整治大氣污染的決心。
表1 三大區域聯合治理方案政策摘要
資料來源:全球環保研究網 gepresearch.com
3. 地方政府與火電企業積極響應超低排放改造
超低排放改造推進過程中的主要瓶頸在于技術難度大和改造成本高,這也是市場對于大范圍超低排放改造能否真正啟動的主要疑慮。宏觀上看,國家對于大氣治理的重視和具體政策的募集出臺,為市場指明了方向;中觀上看,地方政府開始頒布具體的鼓勵性措施和區域改造任務,鼓勵并鞭策當地電廠煙氣處理設施改造項目落地;微觀上看,各個大型發電集團紛紛完成了下屬電廠的改造試點項目,既證明了技術可行性,也做出了積極表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火電企業三方對于“超低排放”改造的態度,極大提高其大范圍推廣的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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