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工業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行動對中國的啟示(3)
中國正經歷著高速經濟增長,但同時也產生了比較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這與日本曾經歷過的環境問題類似。因此,對日本曾經的環境問題進行研究,以吸取經驗和教訓,成為許多中日學者努力的方向,大冢健司便是其中一個。 大冢健司長期從事流域與環境社會治理理論、中國環境問題、環境政策和社會變動等領域的研究。他認為,中國正面臨著越來越嚴重的水污染問題,發生類似水俁病等環境與健康問題的可能性比較大。大冢健司表示,環境問題的產生非常復雜,解決之道在于政府、職業工作者(學者、醫生)、NGO和媒體共同合作,形成合力。 在中國,目前人們對環境相關的健康風險了解甚少,政府及公眾對此做出回應的能力也極其有限。借鑒日本公害事件的經驗和教訓,對我國防止和處理類似環境與健康問題,有著重要意義。 無疑,環境污染的早期治理,無論對于受害者還是排污企業,都可避免重大損失。日本一橋大學教授、《環境與公害》(原稱《公害研究》)主編寺西俊一曾向我國清華大學水俁病考察團介紹,不算水俁病給日本環境破壞帶來的損失有多大,也不算受害者的損失有多大,只算一下施害者的損失。窒素公司當年如果對排放的污水采取治理措施,花費約為200萬日元,而污染事件發生后,他們付出的賠償金額為2000多億日元。 在應對公害過程中,日本政府和企業都付出了努力,但受害民眾的作用不容小覷,他們扮演了“先行者”的角色。受害民眾通過自身努力,積極推動政府進行公害立法,并通過訴訟迫使排污企業給受害者提供賠償,繼而引發席卷日本全國的“反公害”市民運動,推動了日本行政、司法和立法領域的改革。 最初日本控制公害和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想依靠技術來解決問題,但在實踐中逐步認識到,單純依靠技術措施是不能有效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的,必須成立環境保護專門機構,制定環境保護法規,以法律手段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和公眾健康。 因此,日本在1967 年召開的第五十五屆國會上制定了《公害對策基本法》。1968年,又出臺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噪聲控制法》。1973年,制定了《公害健康受害補償法》。除了頒布新法,這一時期日本還修訂了一些法律,制定了環境質量標準體系。這些法律和標準確立了保障公眾健康的制度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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