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工業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行動對中國的啟示(4)
值得一提的是,1967年出臺的《公害對策基本法》提出,“在保護生活環境方面,要實現與經濟健康發展的協調”,這就是“經濟協調條款”。毫無疑問,這是發展經濟處于優先地位的觀點,根據這一條款,采取公害對策時,至少不能妨礙經濟發展。這種規定遭到了日本廣大群眾的強烈批判,所以在1970 年第六十四屆國會上修改了《公害對策基本法》,刪掉了這一規定。同時,《大氣污染防治法》所規定的同樣條款也被刪除。 在應對公害問題的過程中,日本逐漸建立完善了環境健康機構體系,基本形成了以環境?。◤d)為核心的全國一體化行政管理體系。在獨立領導機構的統一指揮下,環境保護機構與衛生機構以及其他政府部門分工明確,相互協調,加強部門間的聯系協作。 此外,日本政府還投入大量財力用于環境治理。大冢健司向記者表示,生態修復和健康恢復需要很長時間和巨大費用,如日本痛痛病事件地區的土壤修復工作花了40余年,投入資金總額達400余億日元。企業應承擔的費用負擔不起,只能靠政府財政來補貼。 ■ 關注焦點 因果關系怎么認定? 污染與健康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極為困難復雜,在現代環境侵權訴訟中,各國一般傾向于采用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在這一點上有突破性發展的當首推日本。 日本著名的四大公害案件審判便運用了因果關系推定的原則。此外,日本還在1970年頒布的《關于危害人體健康公害犯罪處罰法》中明文規定了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的基本內容,即如果排污單位排放了足以導致人體健康損害和其他物質損害,而且在所排污范圍內發生這種危害和損害,如無相反證據予以排除,則推定這種危害系由排污單位所致。這一原則的運用,更有利于加強對環境受害人的保護。 救助有哪些規定? 為能夠對受害者進行及時救濟,日本在《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水質污染防治法》中,針對大氣污染和水污染導致的健康損害新設了企業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并實施公害健康損害補償制度,對一定的健康損害者進行免費治療或補償部分生活費。另外,按照《公害健康損害補償法》規定,不用等到法院做出判決,相關機構就可以簡單快速地救濟公害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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