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個《電力規劃管理辦法》發布
時間:2016-06-16 09:53來源:能源報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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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國家能源局印發了《電力規劃管理辦法》,進一步指導我國電力規劃編制工作。
“十一五”、“十二五”十年間,由于電力規劃一直處于缺位狀態,各地制定電力電力發展目標缺少規范標準,從而誘發了棄風棄水以及調峰電源建設滯后等不少問題。作為自2003年實施“廠網分開”后的第一份由政府正式頒布的有關電力規劃管理規章文件,業內人士普遍表示,該《辦法》總結了運行多年的行業規則。
據悉,《辦法》所稱的電力規劃指五年期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省級電力規劃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國家能源局銜接并達成一致后方可公開發布,全國電力規劃和省級電力規劃應做到上下銜接,協調統一。同時,《辦法》明確,電力規劃工作分為研究與準備、編制與銜接、審定與發布、實施與調整、評估與監督等環節。
《辦法》強調,電力規劃應在能源發展總體規劃框架下,統籌銜接水電、煤電、氣電、核電、新能源發電以及輸配電網等規劃,支持非化石能源優先利用和分布式能源發展,要注重提升覆蓋面、權威性和科學性,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能源規劃工作總體安排,提前兩年開展電力規劃編制,及時啟動專題和綜合研究工作。
針對各電源之間以及電源與電網之間缺乏匹配等情況,此次公布的《辦法》規定:電力規劃應與各電源專項規劃協調統一,同時加強與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資源等相關規劃協調。
為使電力規劃與能源發展總體規劃銜接一致,保證上下級規劃和相關省級規劃直接協調統一,《辦法》提出了“兩上兩下”原則:“一上”,規劃編制工作啟動后,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研究提出省級電力規劃初稿,提交國家能源局;“一下”,國家能源局組織對省級規劃初稿進行匯總平衡后,初步明確全國規劃主要目標、總體框架和各省級規劃的邊界條件,并書面反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二上”,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反饋意見編制省級電力規劃,報送國家能源局;“二下”,國家能源局對各省級電力規劃綜合銜接平衡,并書面反饋意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反饋意見修改完善省級電力規劃。
《辦法》規定,已經納入電力規劃或符合規劃布局的項目,業主單位可依據審定的規劃向國土、城建、環保、水利等部門申請支持性文件;需要核準的,由相應主管部門按程序核準。
未納入電力規劃的重大項目、不符合規劃布局的電力項目不予核準。特殊情況下也應先調整規劃后再行核準。未經核準的電力項目,不得進入電力市場交易、不得納入電網準許成本并核定輸配電價、不得享受電價補貼、稅收減免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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