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全文】
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 (征求意見后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規范廣東電力市場交易,構建安全、高效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保障市場成員合法權益,促進電力市場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5〕1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則。 第2條 廣東電力市場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務實起步、先易后難、循序漸進、逐步完善的指導思想。 第3條 電力市場交易分為電力批發交易和電力零售交易。 電力批發交易是指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或電力大用戶之間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的電力交易活動的總稱。現階段,是指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大用戶等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爭等方式開展的中長期電量交易。 電力零售交易是指售電公司與中小型終端電力用戶(下稱一般用戶)開展的電力交易活動的總稱。 第4條 電力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規則,自覺自律,不得利用市場力或市場規則的缺陷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正常運行。 第5條 本規則適用于《廣東電力市場建設實施方案》中含交叉補貼的輸配電價核定前的電力市場交易,并根據電力體制改革進程進行修訂。 第6條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負責組織制定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職能依法履行廣東電力市場監管職責,對市場主體有關市場操縱力、公平競爭、電網公平開放、交易行為等情況實施監管,對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執行市場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7條 市場成員包括各類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 第8條 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 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執行基數電量合同,簽訂和履行市場化交易形成的購售電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責任。 第9條 電力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三)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調度要求安排用電。 (五)遵守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六)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責任。 第10條 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合同,約定交易、服務、結算、收費等事項。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 (三)已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的售電公司不受供電營業區限制,可在省內多個供電營業區售電。 (四)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應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用戶信息。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七)售電合同期滿后,用戶擁有自由選擇售電公司的權利。 (八)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政府要求和調度指令協助安排用電。 (九)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責任。 第11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具備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全部的權利和義務。 (二)在其供電運營權范圍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按約定履行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義務等。 (三)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按照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確保承諾的供電質量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獲取政府規定的保底供電補貼。 (四)負責配電網絡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五)同一供電營業區內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擁有配電網資產絕對控股權且具備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可以只擁有投資收益權,配電網運營權可委托電網公司或符合條件的售電公司,自主簽訂委托協議。 第12條 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四)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收催繳電費、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 (五)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用,代國家收取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六)預測并確定不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電量需求,執行廠網間基數電量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價向不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 (八)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責任。 第13條 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組織和管理各類交易。 (二)編制交易計劃。 (三)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 (四)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 (五)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六)經授權在特定情況下實施市場干預。 (七)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八)配合對市場運營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九)配合開展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維護市場秩序。 (十)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責任。 第14條 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調度管理權限負責安全校核。 (二)根據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 (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四)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計劃的執行。 (五)經授權暫停執行市場交易結果。 (六)按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 (七)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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