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全文】(5)
第九章 電力零售交易 第79條 電網公司、售電公司和用戶(包括電力大用戶、一般用戶)簽訂三方售電合同,售電合同中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用戶在電網公司營銷系統中戶號、計量表計編號及對應的用電性質,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程序以及違約責任等。 售電公司與用戶單獨約定售電套餐等商務條款,作為售電合同的補充協議,單獨送電力交易機構登記。 電力交易機構以售電合同及其補充協議作為售電公司、用戶結算依據。 第80條 用戶變更售電公司包括用戶與售電公司關系的建立、變更、解除。 (一)用戶與售電公司建立購售關系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用戶無欠費,無業擴及變更類在途流程; 2.申請用戶與其他用戶不存在轉供用電關系; 3.申請用戶已與售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合同; 4.售電公司已在電力交易機構完成市場注冊; 5.雙方在電力交易機構確認交易關系后,視為雙方約定的交易電量及價格等協議條款生效,并履約交易。 (二)用戶與售電公司變更購售關系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用戶無欠費,無業擴及變更類在途流程; 2.申請用戶擬轉至的售電公司已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 3.申請用戶應提供與原售電公司解除購售電合同的證明材料; 4.申請用戶已與新售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合同。 (三)用戶與售電公司解除購售關系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用戶無欠費,無業擴及變更類在途流程; 2.申請用戶應提供與售電公司解除購售電合同的證明材料。 第81條 電網公司統一負責通過售電公司購電用戶的計量裝置安裝、運行和維護,計量資產管理及計量裝置的裝、拆、移、換、檢定檢測按現行的法規、制度執行。 用戶抄表段的設置,應統籌考慮抄表周期、抄表例日、地理位置和線損管理等因素,按管理單位和售電公司分別設置與管理。 第82條 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的結算和開票,政府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未規定的,按售電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章 安全校核與交易執行 第一節 安全校核 第83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各種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所有電力交易須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生效。電力調度機構應明確校核標準,按時反饋校核結果,并說明調整原因。 第84條 電力調度機構在各類市場交易開始前應按規定及時提供相應的負荷預測、關鍵通道輸電能力、關鍵設備檢修計劃等電網運行相關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85條 安全校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安全校核未通過時,電力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解釋,由電力交易機構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若規定時間內市場交易計劃未能通過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可按照系統運行要求按時編制并下達發電調度計劃。 第二節 月度總發電計劃形成與執行 第86條 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年度合同月度電量分解計劃和各類月度交易成交結果,編制發電企業的月度總發電計劃,包括基數電量和各類市場交易電量。 第87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根據月度總發電計劃,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和機組開機方式。 電力調度機構應制定發電調度執行規則,包括發電計劃分解、編制及調整等相關內容,經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同意后執行。 發電企業對月度總發電計劃進度偏差提出異議時,電力調度機構應出具說明,電力交易機構公布相關信息。 第88條 電力系統發生緊急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要按照安全優先的原則實施調度,事后應及時披露事故情況及計劃調整原因;影響較大的,應及時向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告。 第十一章 偏差電量處理 第89條 對于A類機組,月度基數電量執行偏差可在年內滾動調整。 第90條 對于B類機組,采取月結月清的方式結算偏差電量,電力調度機構應嚴格按照月度總發電計劃實施發電調度,執行過程中的偏差電量按照約定價格結算。結算順序上,基數電量先于市場電量。 第91條 根據發電企業申報的月度價差,計算得出各發電企業申報價差對應的絕對價格,分別按照20%比例去掉最高和最低價格,剩余價格的算術平均值計為事后偏差結算價格,由電力交易機構封存。事后偏差電量結算價格不超過廣東省燃煤機組標桿電價(含環保電價)與月度集中競爭交易成交價差之和。 第92條 對于電力大用戶、售電公司,采取月結月清的方式結算偏差電量。 第十二章 輔助服務 第93條 輔助服務分為基本輔助服務和有償輔助服務。鼓勵儲能設備、需求側資源參與提供輔助服務,允許第三方參與提供輔助服務。 第94條 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則,考慮輔助服務效果,對提供有償輔助服務的并網發電廠、電力大用戶、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進行補償。 第95條 鼓勵采用競爭方式確定輔助服務承擔主體。電網企業根據系統運行需要,確定調峰、自動發電控制、備用等服務總需求量,各主體通過競價的方式提供輔助服務。輔助服務提供主體較多的地區,可以通過招標方式統一購買系統所需的無功和黑啟動服務。 第96條 電力用戶參與提供輔助服務需滿足各類輔助服務的技術要求,并與發電企業按統一標準進行補償。電力用戶輔助服務費用隨用戶電費一并結算。 第97條輔助服務市場啟動前,按南方區域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及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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