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全文】(2)
第三章 市場準入管理 第一節 準入和退出條件 第15條 參加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財務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保留的調峰調頻電廠除外)、電力用戶經法人單位授權,可參與相應市場交易。 第16條 市場主體資格采取注冊制度。參與電力市場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應符合國家、廣東省有關準入條件,進入廣東省公布的目錄,并按程序完成注冊和備案后方可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17條 廣東省內發電企業市場準入: (一)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應符合國家、廣東省有關準入條件,并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僅開展基數電量合同轉讓交易的發電企業,可直接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 (二)并網自備電廠參與市場化交易,須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支付系統備用費。 (三)省外以點對網方式向廣東省送電的發電企業,符合國家、廣東省有關準入條件并進入發電企業目錄后,視同廣東省內電廠(機組)參與廣東電力市場交易。 第18條 電力用戶市場準入: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單位能耗、環保排放達到國家標準。 (二)擁有自備電廠的用戶應按規定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三)微電網用戶應滿足微電網接入系統的條件。 第19條 售電公司的市場準入: (一)售電企業應依法完成工商注冊,取得獨立法人資格。 (二)售電企業可從事與其資產總額相匹配的售電量業務。 (三)擁有與申請的售電規模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以及具有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特征的相關專職人員。 (四)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企業應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五)符合售電企業準入相關管理辦法要求的其他條件。 售電企業的準入條件及管理辦法依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的有關規定,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參與市場交易的售電企業應向電力交易機構申請注冊。 第20條 發電企業、售電企業、超過規定期限的電力用戶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結算的,可自愿申請退出市場。符合退出條件的,從市場主體目錄中剔除。 第21條 市場主體由于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等情形的,按有關規定強制其退出市場。 市場主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嚴重違反市場規則、發生重大違約行為,惡意擾亂市場秩序、未盡定期報告披露義務、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職能組織調查確認,強制其退出市場,并將有關法人、單位和機構情況記入信用評價體系,5年之內不得再進入市場。 第22條 售電公司因運營不善、資產重組或者破產倒閉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場的,應提前至少45天通知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電力交易機構以及電網企業和電力用戶等相關方。退出之前,售電公司應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否則不得再參與市場。 電力用戶自進入市場之日起,3年內不得自行退出市場,否則對其用電價格給予一定的懲罰。電力用戶無法履約的,提前45天書面告知電網企業、相關售電公司、電力交易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方,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 第二節 市場注冊管理 第23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建立市場注冊管理工作制度,由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后執行。 第24條 符合準入目錄的市場主體均需在電力交易機構進行市場注冊。電力交易機構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冊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的名單、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25條 市場主體注冊變更,須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申請,電力交易機構按照注冊管理工作制度有關規定辦理。 第26條 自愿和強制退出的市場主體,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在目錄中刪除,由電力交易機構進行注銷,并向社會公示。 監管中發現不再符合注冊條件或強制退出的市場主體,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直接向電力交易機構下達通知,取消其注冊資格,并抄送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也可直接通知電力交易機構,取消注冊資格,并抄送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第四章 市場交易基本要求 第27條 市場用戶分為電力大用戶和一般用戶,市場注冊時分類管理。 電力大用戶指進入廣東省直接交易目錄的用電企業;一般用戶指除電力大用戶以外、允許進入市場的其他用電企業。 所有準入的市場用戶均須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其全部用電量按市場規則進行結算,不再執行目錄電價。 第28條 現階段,電力大用戶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參與市場交易: (一)與發電企業開展年度雙邊協商交易,直接參與月度集中競爭交易。 (二)全部電量原則上通過一家售電公司購電,并在合約期限內維持購售電關系不變。 第29條 一般用戶只可選擇一家售電公司購電,并在合約期限內維持購售電關系不變。 第30條 同一投資主體(含關聯企業)所屬的售電公司,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申報電量不應超過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總電量的15%。 售電公司暫不能代理發電企業參與集中競爭交易。 第31條 省內省級及以上調度發電機組分為A類機組和B類機組。其中,A類機組是指暫未獲得與用戶側直接交易資格的發電機組,只擁有基數電量;B類機組指獲得與用戶側直接交易資格的發電機組,可同時擁有基數電量和市場電量。 發電企業初期以電廠為最小單元參與市場交易。單個發電企業的機組通過不同電壓等級接入電網的,應分電壓等級參與市場交易;單個發電企業的機組通過同一電壓等級但不同并網點接入電網的,應分并網點參與市場交易;其他因電網安全運行需要的,可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發布發電企業參與市場交易的最小單元要求。隨著市場的逐步完善,發電企業適時轉變為以機組為最小單元參與市場交易。 第32條 按照計劃+市場模式加快完善省間市場化交易機制。現階段,政府間框架協議外的省間送電,主要通過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方式進行。 加快推動廣東電力市場建立分時電價機制以及輔助服務市場化交易機制。較為完善的市場機制基本具備后,積極吸納省外發、用電等市場主體直接參與廣東電力市場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和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等市場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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