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全文】(3)
第五章 交易周期和方式 第33條 現階段主要以年度和月度為周期開展電能量交易(含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適時啟動輔助服務市場化交易。 第34條 電能量交易主要采用雙邊協商、集中競爭等方式進行。 (一)雙邊協商交易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價,形成雙邊交易初步意向后,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二)集中競爭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技術支持系統申報電量、電價,采取雙向報價的形式,電力交易機構考慮安全約束進行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定最終的成交市場對象、成交電量與成交價格等。 第六章 價格機制 第35條 交易中的成交價格由市場主體通過市場化的交易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 第36條 輸配電價核定前,采取保持電網購銷差價不變的方式。相關政府性基金與附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37條 輸配電價核定前,電力大用戶購電價格按照廣東省政府確定的電網環節輸配電價暫不作調整的原則執行。具體如下: (一)適用兩部制電價的電力大用戶,其購電價格由容量電價和電量電價組成。大用戶購電的容量電價保持不變,電量電價為該大用戶適用的目錄電價的電量電價與交易價差之和。 (二)適用于單一制電價的電力大用戶,其購電價格為該大用戶適用的目錄電價的電量電價與交易價差之和。 (三)原執行峰谷電價政策的電力大用戶,交易價差不隨峰谷電價浮動。 通過售電公司購電的用戶參照執行。 第38條 雙邊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進行限價。集中競爭交易中,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可以對報價或交易價差設置上限,電力供應嚴重過剩時可對報價或成交交易價差設置下限。 第七章 年度基數電量 第一節 年度基數電量確定 第39條 每年年底,預測次年全省電力供需平衡情況,預測總發用電量,測算西電東送計劃、省級政府協議電量,根據用戶放開程度測算市場需求電量,測算省內機組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 第40條 按照以下原則安排優先發電量:優先安排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發電;充分安排保障電網調峰調頻和安全運行需要的電量;背壓熱電聯產機組全部發電量;兼顧資源條件、系統需要,合理安排水電發電;兼顧調峰需要,合理安排核電發電;合理安排余熱、余壓、余氣、煤層氣等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發電;適當增加貧困地區、革命老區機組發電量;適當增加實施碳捕集(CCUS)示范項目發電量。 第41條 年度基數電量總規模應不低于優先發電電量規模,并按節能低碳發電調度原則安排。結合全年逐月的非市場用戶需求預測、機組檢修、來水預測、燃料供應等情況,以及發電企業簽訂的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分月計劃,確定發電企業年度基數電量分月計劃。 其中,抽凝熱電聯產機組的供熱需求、局部網絡約束機組的發電需求可根據發用電計劃放開程度,在年度基數電量安排時適當考慮。 第42條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在年底前確定下一年度發電組合方案。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據此簽訂廠網間年度購售電合同。 第43條 年度基數電量如果在年度交易或年初的月度交易開始后仍未分配,電力調度機構參照第一季度的發電組合方案執行。 第二節 月度基數電量計劃編制 第44條 對于A類機組,電力調度機構以年度基數電量計劃為目標,綜合考慮以資源定電、輸變電及發電設備檢修變化等因素,合理編制各月份基數電量計劃。 第45條 對于B類機組,電力調度機構以年度基數電量計劃為目標,以年度后續負荷率為依據,結合非市場用戶的需求變化、輸變電及發電設備檢修變化等因素,合理編制各月份基數電量計劃,確保基數電量計劃規模與非市場用電需求相匹配。 第46條 電力調度機構編制月度基數電量計劃,作為合同轉讓交易以及基數電量結算依據,同月度交易計劃一并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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