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3)
五、加強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一)建立調查評估制度。按照國家關于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有色金屬礦采選、化工、電解錳、電鍍、制革、石油加工、危險廢物經營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二)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縣市區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及現有重金屬污染場地調查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存在潛在污染擴散風險的,責令相關責任方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發現污染擴散的,封閉污染區域,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工程和管理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三)落實監管責任。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四)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已經制定的規劃應當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要求作出相應調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參與) 六、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一)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地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灘涂、荒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二)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嚴格落實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負責) (三)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商住、學校、醫療、養老機構、人口密集區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收集、處置與利用、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加強分區管理。(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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