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污染治理體系
(一)強化政府主導。完善管理體制。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安監局等參與)
加大財政投入。積極爭取國家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加大省級財政環保和農業技術服務于安全監管資金投入,用于組織實施土壤環境保護宣傳培訓、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各市州應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建立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較多的縣市區的生態補償機制。統籌省本級相關專項資金,支持符合政策條件的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完善激勵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可降解農膜推廣、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積極爭取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項目。(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地稅局、省供銷合作總社等參與)
建設綜合防治先行區。在常德市啟動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力爭到2020年先行區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常德市人民政府要編制先行區建設方案,經省環保廳、省財政廳審查通過后,報環保部、財政部備案。(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推進和擴大長株潭試點工作。在長株潭地區繼續開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工作,向省內其他市州拓展,進一步優化可復制、可推廣、可持續的耕地重金屬污染修復治理技術模式,探索完善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主體、農民參與的第三方治理工作推進機制與運行管理模式。(省農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糧食局等參與)
(二)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上市。探索通過發行債券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在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開展試點。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牽頭,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監局、湖南證監局、湖南保監局等參與)
(三)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公布全省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排放去向,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45"、"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積極搭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平臺,發揮環保志愿者的作用,引導社會公眾和環保公益組織參與環境事務。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根據《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90號),積極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牽頭,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等參與)
(四)開展宣傳教育。編制完成全省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種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保護宣傳和培訓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網信辦、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糧食局、省科協等參與)
十一、強化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一)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主體,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報省環保廳備案。市州人民政府對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總責,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所轄縣市區、相關部門和單位。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責,是落實土壤環境保護任務的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細化工作安排,抓好工作落實,2019年,對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二)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湘政發〔2015〕6號),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省環保廳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工作進展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環保廳牽頭,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安監局、省糧食局等參與)
(三)落實企事業單位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從事污染場地調查、治理與修復、環境監理的第三方企事業單位,對監測數據、治理與修復效果負責。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出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規程。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國資委等參與)
(四)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和責任追究。實行目標責任制。逐步把土壤環境質量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范圍,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逐級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明確年度考核內容,切實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審計部門對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況,污染防治項目的建設、運行情況依法實施審計監督。(省財政廳牽頭,省環保廳、省審計廳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市州,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市州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已經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的,終身追究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