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5)
八、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一)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負責"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怠于承擔相關責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履行,相關費用由責任主體承擔。(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二)制定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以保障農產品質量、人居環境安全和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為出發點,以環境社會敏感性高、環境質量改善效益明顯、與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密切相關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2017年底前,編制完成湖南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建立項目庫,有步驟、有計劃分年度實施。(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三)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根據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結合污染地塊調查及風險等級劃分結果,確定修復的優先次序,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重點在耕地重金屬中輕度污染集中區域開展治理與修復。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 91萬畝。(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參與) (四)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建立工程進展調度機制,各市州環境保護部門定期向省環保廳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情況。建立通報制度,省環保廳定期通報有關情況,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建立成效評估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關于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的技術規定,對本行政區域有關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參與) 九、加強科技研發和推廣,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一)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體系。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科研力量,開展農作物重金屬低積累品種篩選與培育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系等方面基礎研究。優先支持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安全利用、治理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加強土壤重金屬治理產品的開發,綜合治理技術優化集成,并開展試點與示范。研發先進適用裝備,強化衛星遙感技術應用,依托現有科研院所、土壤污染防治實驗室或土壤修復工程技術中心,培養一支過硬的土壤污染修復與治理的技術隊伍,提升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在污染嚴重地區開展土壤污染對居民健康的調查試點。(省科技廳牽頭,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二)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臺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到2020年,完成12至15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土壤修復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一批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牽頭,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加快成果轉化應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支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以環保為主導產業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一批成果轉化平臺。按國家發布的鼓勵發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術裝備目錄,進行試點應用。開展國內外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省科技廳牽頭,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三)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第三方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發揮"互聯網+"作用,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與農產品污染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安全利用、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產業鏈,培育一批綜合實力較強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推動有條件的縣市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的監管,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省發改委牽頭,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等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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