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排污許可證試點管理辦法【全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排污許可證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7〕2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排污許可證試點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2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排污許可證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改善環境質量,規范排污許可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實行排污許可證改革試點單位排污許可證的申領、核發、實施、監管等行為。 具體試點名錄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許可,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的申請,以環境質量為依據,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形式,對排污單位實行從準入、排污控制到執法監管的全過程“一證式”污染管控制度。 排污單位應當依照試點名錄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排污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污。 本辦法所稱排污單位指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試點名錄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第四條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排污許可證每次延續不超過5年。 第五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管。 第六條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和副本樣式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制定。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七條 排污許可證正本應當載明下列基礎信息: (一) 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組織機構代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 (二)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等。 第八條 排污許可證副本應當載明下列許可事項: (一)污染物排放源基礎信息,包括位置、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等; (二)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許可排放限值; (三) 污染物產生、排放以及治理設施設備操作管理要求; (四)監測及其記錄保存要求; (五)年度報告、異常報告及事故報告等有關要求; (六)排污單位法律責任及承諾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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