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3)
第六章 面源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條【部門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面源污染防治監管職責: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市政工程、建(構)筑物拆除、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揚塵,物料堆場、填埋場,已供應未開工的房屋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露天燒烤食品,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監督管理; (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采石取土、礦產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未供應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道路、軌道交通、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等施工活動,港口碼頭貯存物料和作業,公路綠化工程、綠化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水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活動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 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和畜禽養殖排放大氣污染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禁燒和綜合利用、檳榔等農產品初加工污染排放的監督管理; (六)農業、林業、住建主管部門負責推廣應用無機溶劑型農藥、化肥產品,實施清潔種植; (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餐飲服務業油煙凈化設施安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排放油煙和異味的監督管理; (八)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禁放、限放以及高香燃燒的監督管理,負責未遮蓋渣土運輸車輛等違規上路車輛的查處; (九)其他面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 第一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條【建設單位職責】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二)在辦理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應當提交含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付計劃的施工承包合同; (三)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合同; (四)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第六十三條【監理單位職責】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合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理工作,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六十四條【施工單位環境信用】在本省從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良好的環境信用記錄。建設單位在招標施工單位時,應當將環境信用記錄納入招標條件。 第六十五條【施工、運輸單位職責】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根據承包合同制定具體的施工、運輸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單位應當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接受社會監督; (二)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工地設置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三)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工地出口應當設置高壓沖洗車輛設施和沉淀過濾設施; (四)道路挖掘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覆蓋破損路面,并采取灑水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應當及時修復路面; (五)建(構)筑物拆除時應當設置封閉圍擋、采用噴淋等抑制揚塵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應當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七)裝卸和運輸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采取完全密閉措施,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飛揚,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八)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及以上時,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作業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九)重點建筑施工現場應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及揚塵在線監測設施,并與當地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十)建設施工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 (十一)在施工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有效抑塵的密閉式防塵網; (十二)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十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作臺賬,記錄每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記錄覆蓋面積、出入洗車次數及持續時間、灑水次數及持續時間等信息; (十四)遵守國家和所在城市施工環境保護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十六條【行政要求】申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的文件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評估和防治措施,否則施工許可審批部門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條【對重點地區道路硬底化及揚塵的控制】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區、生活區、主干道等區域應當使用透水磚、鋪設礁渣礫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和設置噴淋、噴霧系統等措施。 第六十八條【對石棉污染控制要求】禁止新生產、銷售、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質作為建筑材料。對含有石棉作為建材的建筑物進行保養、翻新、拆卸或其他任何工程,必須按照國家、省規范要求進行建筑物拆除或整修前的石棉拆除工作。 第六十九條【碼頭揚塵控制】專用碼頭、集裝箱碼頭以及其他易產生粉塵的碼頭,實施分區作業,堆場進行全密閉抑塵措施,采取密閉運輸系統防治揚塵污染。氣象預報海面風速達到六級及以上時,停止碼頭作業。 第七十條【礦產資源開采加工要求】礦產資源開采、加工企業應當采用減塵工藝、技術和設備,采取灑水噴淋、運輸道路硬化等抑塵措施,落實礦山生態恢復有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揚塵防治】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應當加強清掃保潔管理,道路應當使用低塵機械化濕式清掃作業方式,進行降塵或者沖洗。 第二節 餐飲污染防治 第七十二條【對餐飲企業燃料使用要求】除特色餐飲外,餐飲場所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 第七十三條【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七十四條【禁止露天燒烤】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區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七十五條【餐飲服務業大氣污染控制】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等經營者及單位食堂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異味處理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排放的油煙、煙塵等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及單位食堂應當定期對油煙凈化和異味處理裝置進行清洗維護并保存記錄,臺賬記錄材料保存時限應當不少于三年。建立健全監管機制,監管部門不定期進行監督抽查。 第七十六條【安裝煙道要求】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和用于餐飲服務、食堂的建筑物應當配套設立專用煙道,居民家庭、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不得封堵、改變專用煙道,不得直接向大氣與地下管網排放油煙。油煙排放口設置高度與周圍居民住宅樓等建筑物距離控制應當符合要求。 本條例實施前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居民家庭應安裝油煙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減少油煙排放。 第三節 農林業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七條【清潔種植】農業、林業、住建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應用無機溶劑型農藥和化肥產品,測土配方施肥、病蟲害綜合治理和生物攔截溝等清潔種植集成技術,實施清潔種植,減少氨、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第七十八條【禁止露天焚燒】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農林廢棄物,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燒農林廢棄物的長效監管機制,利用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進行監督抽測。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 第七十九條【檳榔加工污染治理的規定】全面禁止檳榔土法熏烤;加強檳榔加工行業污染源監管,嚴格執行檳榔加工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建立健全檳榔加工產品的質量標準體系和技術規范;加快檳榔加工行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制定;引導檳榔加工業規模化聚集化發展,推廣節能環保型檳榔烘烤技術。 第八十條【煙花爆竹、祭祀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管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地方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和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在宗教、禮儀、祭祀等公共場所使用高香,積極推廣環保香。 第七章 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及污染天氣應對 第八十一條【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的規定】省人民政府與珠三角區域、北部灣地區相鄰省人民政府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統籌協調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加強區域應急聯動和信息共享,開展聯合執法、環評會商,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組織開展跨區域大氣污染成因、污染輸送、防治對策等重大問題的聯合研究。 第八十二條【本省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的規定】省環境保護部門可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規律,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人民政府統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要求,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 建設可能對相鄰市縣大氣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進行聯合會商。會商意見及其采納情況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或者審批的重要依據。 環境保護部門和重點區域內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開展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交叉執法。 第八十三條【建立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的規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和信息通報等機制,對大氣環境質量和污染天氣進行預測預報,完善污染天氣預測預報體系。 第八十四條【應急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和發生重大活動空氣質量保障的需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預警級別采取相應應急響應措施: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時間和區域; (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四)停止或者限制其他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 (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露天燒烤; (六)增加灑水頻次; (七)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八)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急響應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政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約談主要負責人,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盲目決策,致使大氣環境遭受破壞的; (二)在職責范圍內對嚴重大氣污染事件處置不力導致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規定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四)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五)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六)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氣環境事故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或者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七)未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的; (八)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九)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大氣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十)截留、挪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 (十一)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任期內,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八十六條【按日計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或不按排污許可證排污的; (二)超過國家或者本省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偷排、漏排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擅自拆除或者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建設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五)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的; (六)降低生產工藝水平、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行為。 第八十七條【監測機構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監測機構發現監測數據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未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監測機構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或者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吊銷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監測服務活動。 第八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監測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八十九條【違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的法律責任】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情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內容公開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公開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時限公開信息的; (四)公開的信息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第九十條【違反污染物源頭控制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煤炭的; (二)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 (四)銷售石油焦在本省作為燃料的; (五)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九十一條【違反揮發性等氣體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在人口集中地區從事露天噴漆、噴涂、噴砂、制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氣體作業的; (三)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四)儲油庫、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或者不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更改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在本省銷售、使用超過限制標準的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六)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企業未按規范建立、保存臺賬的; (七)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的。 第九十二條【違反揚塵防治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的,或未采取灑水、遮蓋、沖洗等防塵、抑塵措施的; (二)施工單位未對施工現場內主要通道和物料堆放場所進行硬化,未對其他場所進行覆蓋或者臨時綠化,未對土石方、建筑垃圾采取覆蓋或者固化措施; (三)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四)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五)露天堆放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擋墻、遮蓋等防塵、抑塵措施的; (六)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噴淋等防塵措施的; (七)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第九十三條【未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揚塵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九十四條【防止物料遺撒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的規定,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或者在運輸過程中泄漏、散落、飛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管、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執法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五條【單位違反燃用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燃用石油焦、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違反生物質鍋爐要求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直接燃用未經加工的農林廢棄物,或將廢棄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家具及其他焚燒后能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作為燃料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違反機動車低排放控制區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禁止高污染排放區域和時段使用高污染排放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扣三分,并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排污罰則】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或者排放明顯可視污染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維修,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第九十九條【違反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規定的法律責任】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的罰款。 在禁止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條【機動船舶法律責任】機動船舶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運營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餐飲服務業經營者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按規定使用清潔能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露天焚燒規定的法律責任】露天焚燒秸稈、樹葉、枯草的,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露天焚燒垃圾、電子廢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等的,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在政府劃定的禁止范圍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燒高香、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排污單位拒不履行政府處罰的法律責任】排污單位拒不履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停業、關閉、停產整治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單位供水、供電、供氣的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零四條 本條例所稱“三線一單”,是指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清單。 第一百零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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