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4)
關于《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指出,要建立以保障人體健康為核心、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防控環境風險為基線的環境管理體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同志今年6月在我區檢查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時強調,要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思想為指引,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夯實責任為抓手,推動大氣污染防治法全面有效實施。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是持之以恒建設好祖國北疆生態安全屏障的必然要求。 二是維護人民幸福的迫切需要。當前,我區仍存在產業、能源、交通結構不合理、能源使用效率低下、煤炭依賴程度高且短期內難以改變、大氣污染時空分布不均、污染類型趨于復雜等問題,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要求和公眾期盼還有較大差距,仍然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短板。人民群眾熱切期盼采取強有力措施加以根本治理,重現藍天白云。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體現了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進一步強化了政府責任。《草案》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責任,在第四條規定了“自治區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在第十一條規定了“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要求和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劃,并采取嚴格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按期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二)針對不同污染情況精準施策。在條例的起草和修改過程中,借鑒、歸納、提煉了全國各地的經驗做法,形成了具有我區特色、強調針對性、易于操作的一系列制度規范:比如《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退城入園;第二十七條規定“已建化工、生物發酵等排放異味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減少異味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者自治區標準”;第四十條規定“已建生產礦山應當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逾期未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礦山企業應當依法予以關閉”;第四十八條規定“重點區域實施氟化物排放總量、排放濃度限值雙控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對鋼鐵、焦化、有色、煤炭和礦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實施分時段運輸”。 (三)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完善監督管理。通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制度強化排污企業的責任和義務,綜合運用信用、經濟、法律等手段,完善對排污企業的監督管理:比如《草案》第八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完善環境信用管理數據庫和環境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并納入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第二十一條規定“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和行業潛在環境風險,發布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行業和企業名錄”;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破壞大氣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解決大氣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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