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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2)
時間:2018-12-04 16:22來源:http://www.bbm3k.cn 作者:甘肅人大網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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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日前已經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煤炭消費總量削減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改進能源結構,鼓勵和支持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引導企業開展清潔能源替代,減少煤炭生產、使用、轉化過程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能源結構調整規劃,確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措施,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并將目標向市(州)人民政府分解。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分解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制定本行政區削減燃煤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分解落實。
第三十二條 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采。新建煤礦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對已建成的煤礦,除所采煤炭屬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據已達標排放的燃煤電廠要求不需要洗選的以外,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第三十三條 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
單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應當采取防燃抑塵措施,防止大氣污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
第三十四條 石油煉制企業應當按照燃油質量標準生產燃油。
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石油焦。
第三十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空氣質量改善要求,規定實施步驟,逐步擴大禁燃區范圍。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燒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現有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三十六條 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要求拆除。
在集中供熱管網難以覆蓋地區,按照清潔替代、經濟適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則,推進實施各類分散式清潔供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新建燃煤電廠應當同步建設高效的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使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現有燃煤電廠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電廠以及使用清潔能源機組發電上網。
第四章 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產業布局和發展規模,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石油、化工、有色、建材等行業中的高耗能工業項目,綜合運用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等標準淘汰落后產能。
在城市建成區已建的前款所列高耗能工業項目,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搬遷、改造或者關閉退出。
第三十九條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企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條 實行重點行業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鼓勵其他企業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
第四十一條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條 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第四十三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四十四條 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五條 石油、化工和其他生產、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清潔生產技術,降低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量,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體系,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定期檢測保持正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更改油氣回收裝置。
第四十六條 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有效的凈化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現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污染物的石油、化工、制藥、制革、生物發酵、飼料加工等企業以及垃圾處理廠、城區垃圾中轉站、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限期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惡臭對周邊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第四十八條 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易產生惡臭或者其他有害氣體的生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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