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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10)
時間:2008-08-14 16:28來源:環保部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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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
第21條 簽 字
本公約應于1989年3月22日在巴塞爾,并在1989年3月23日起至1989年6月30日在伯爾尼瑞士外交部,并從1989年7月1日起至1990年3月22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各國,由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代表納米比亞以及由各政治和(或)經濟一體化組織簽字。
第22條 批準、接受、正式確認或核準
1.本公約須由各國和由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代表納米比亞批準、接受或核準并由各政治和(或)經濟一體化組織正式確認或核準。批準、接受、正式確認或核準的文書應交由保存人保存。
2.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組織如成為本公約的締約方而該組織并沒有任何一個成員國是締約方,則該締約組織應受本公約規定的一切義務的約束。如這種組織的一個或更多個成員國是本公約的締約方,則該組織及其成員國應就履行其本公約義務的各自責任做出決定。在這種情況下,該組織和成員國不應同時有權行使本公約規定的權利。
3.以上第1款所指的組織應在其正式確認或核準文書中聲明其對本公約所涉事項的職權范圍。這些組織也應將其職權范圍發生任何重大變化的情況通知保存人,后者應轉告各締約方。
第23條 加 入
1.本公約應自公約簽署截止之日起開放供各國、由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代表納米比亞以及由各政治和(或)經濟一體化組織加入。加入書應交由保存人保存。
2.上文第1款中所指的組織應在其加入文書內聲明它們對本公約所涉事項的職權范圍。這些組織也應將其職權范圍發生任何重大變化的情況通知保存人。
3.第22條第2款的規定應適用于加入本公約的政治和(或)經濟一體化組織。
第24條 表決權
1.除下列第2款之規定外,本公約每一締約方應有一票表決權。
2.各政治和(或)經濟一體化組織對于按第22條第3款和第23條第2款規定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事項行使表決權時,其票數相當于其作為本公約或有關議定書的締約方的成員國數目。如果這些組織的成員國行使其表決權,則該組織就不應行使其表決權,反之亦然。
第25條 生 效
1.本公約應于第20份批準、接受、正式確認、核準或加入文書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2.對于在交存第20份批準、接受、核準、正式確認或加入文書之日以后批準、接受、核準或正式確認本公約或加入本公約的每一國家或政治和(或)經濟一體化組織,本公約應于該國或該政治和(或)經濟一體化組織的批準、接受、核準、正式確認或加入文書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3.為以上第1和第2款的目的,一個政治和(或)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任何文書不應被視為該組織的成員國交存的文書以外的附加文書。
第26條 保留和聲明
1.不得對本公約做出任何保留或例外。
2.本條第1款的規定并不排除某一國家或政治和(或)經濟一體化組織在簽署、批準、接受、正式確認或加入本公約時,除其他外,為使其法律和條例與本公約的規定協調一致而做出無論何種措辭或名稱的宣言或聲明,只要此種宣言或聲明的意旨不是排除或改變本公約條款適用于該國時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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