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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8)
時間:2008-08-14 16:28來源:環保部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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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
第14條 財務方面
1.各締約方同意,根據各區域和分區域的具體需要,應針對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管理并使其產生減至最低限度,建立區域的或分區域的培訓和技術轉讓中心。各締約方應就建立適當的自愿性籌資機制做出決定。
2.各締約方應考慮建立一循環基金,以便對一些緊急情況給予臨時支援,盡量減少由于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越境轉移或其處置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害。
第15條 締約方會議
1.締約方會議特此設立。締約方會議的第一次會議應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執行主任于本公約生效后一年內召開。其后的締約方會議常會應依照第一次會議規定的每隔一定的時間按期舉行。
2.締約方會議可于其認為必要的其他時間舉行非常會議;如經任何締約方書面請求,由秘書處將該項請求轉至各締約方后6個月內至少有1/3締約方表示支持時,亦可舉行非常會議。
3.締約方會議應以協商一致方式商定和通過其本身的和它可能設立的任何附屬機構的議事規則和財務細則,以便確定特別是本公約下各締約方的財務參與辦法。
4.各締約方在其第一次會議上,應審議為協助履行其在本公約范圍內保護和維護海洋環境方面的責任所需的任何其他措施。
5.締約方會議應不斷地審查和評價本公約的有效執行,同時應:
(a)促進適當政策、戰略和措施的協調,以盡量減少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損害;
(b)視需要審議和通過對本公約及其附件的修正,除其他外,應考慮到現有的科技、經濟和環境資料;
(c)參照本公約實施中以及第11條所設想的協定和協議的運作中所獲的經驗,審議并采取為實現本公約宗旨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動;
(d)視需要審議和通過議定書;和
(e)成立為執行本公約所需的附屬機構。
6.聯合國及其各專門機構以及任何非本公約締約方的國家,均可派觀察員出席締約方會議。任何其他組織或機構,無論是國家或國際性質、政府或非政府性質,只要在與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有關的領域具有資格,并通知秘書處愿意以觀察員身份出席締約方會議,在此情況下,除非有至少1/3的出席締約方表示反對,都可被接納參加。觀察員的接納與參加應遵照締約方通過的議事規則處理。
7.締約方會議應于本公約生效3年后并至少在其后每6年對其有效性進行評價,并于認為必要時,參照最新的科學、環境、技術和經濟資料,審議是否全部或局部禁止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越境轉移。
第16條 秘書處
1.秘書處的職責如下:
(a)為第15條和第17條規定的會議做出安排并提供服務;
(b)根據按第3、4、6、11和13條收到的資料,根據從第15條規定成立的附屬機構的會議得來的資料,以及在適當時根據有關的政府間和非政府實體提供的資料,編寫和提交報告;
(c)就執行其本公約規定的職責進行的各項活動編寫報告,提交締約方會議;
(d)保證同其他有關的國際機構進行必要的協調,特別是為有效地執行其職責而訂定所需的行政和契約安排;
(e)同各締約方按本公約第5條規定設立的聯絡點和主管當局進行聯系;
(f)匯編各締約方批準可用來處置其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本國場地和設施的資料并將此種資料分發各締約方;
(g)從締約方收取并向它們傳遞下列資料:
——技術援助和培訓的來源;
——現有的科學和技術專門知識;
——咨詢意見和專門技能的來源;和
——可得的資源情況
以期于接到請求時,就下列方面向締約方提供援助:
——本公約通知事項的處理;
——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管理;
——涉及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環境無害技術,例如低廢和無廢技術;
——處置能力和場所的評估;
——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監測;和
——緊急反應;
(h)根據請求,向締約方提供具有該領域必要技術能力的顧問或咨詢公司的資料,這些顧問或公司能夠幫助它們審查某一越境轉移通知,審查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的裝運情況是否與有關的通知相符,和(或)在它們有理由認為有關廢物的處理方式并非對環境無害時,審查擬議的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的處置設施是否不對環境造成危害。任何此種審查涉及的費用不應由秘書處承擔;
(i)根據請求,幫助締約方查明非法運輸案件,并將它收到的有關非法運輸的任何資料立即轉告有關締約方;
(j)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與各締約方以及與有關的和主管的國際組織和機構合作,以便提供專家和設備,迅速援助有關國家;和
(k)履行締約方會議可能決定的與本公約宗旨有關的其他職責。
2.在依照第15條舉行的締約方會議第一次會議結束之前,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暫時履行秘書處職責。
3.締約方會議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從已經表示愿意執行本公約規定的秘書處職責的現有主管政府間組織之中指定某一組織作為秘書處。在這次會議上,締約方會議還應評價臨時秘書處執行賦予它的職責特別是以上第1款所述職責的情況,并決定適宜于履行那些職責的組織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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