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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9)
時間:2008-08-14 16:28來源:環保部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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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
第17條 公約的修改
1.任何締約方可對本公約提出修正案,議定書的任何締約方可對該議定書提出修正案。這種修正,除其他外,應適當考慮到有關的科學和技術方面。
2.對本公約的修正案應在締約方會議的一次會議上通過。對任何議定書的修正案應于該議定書的締約方會議上通過。對本公約或任何議定書建議的任何修正案案文,除在有關議定書里另有規定外,應由秘書處至遲于準備通過修正案的會議以前6個月送交各締約方。秘書處亦應將建議的修正送交本公約的簽署國,以供參考。
3.各締約方應盡量以協商一致方式對本公約的任何修正達成協議。如果盡了一切努力謀求一致意見而仍然未能達成協議,則最后的辦法是以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方的3/4多數票通過修正案。通過的修正案應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締約方,使其批準、核準、正式確認或接受。
4.以上第3款內說明的程序應適用于對任何議定書的修正,惟一不同的是這種修正案的通過只需要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方的2/3多數票。
5.修正的批準、核準、正式確認或接受文書應交保存人保存。依照以上第3或第4款通過的修正案,除非有關議定書里另有規定,應于保存人接得已接受對有關議定書的修正的至少3/4的締約方的批準、核準、正式確認或接受文書之后第90天,在接受修正的各締約方之間開始生效。任何其他締約方存放其對修正的批準、核準、正式確認或接受文書90天之后,修正對它生效。
6.為本條的目的,“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方”一語,是指在場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方。
第18條 附件的通過和修正
1.本公約或任何議定書的附件應成為本公約或該議定書的一個構成部分,因此,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凡提及本公約或其議定書時,亦包括其任何附件在內。這種附件只限于科學、技術和行政事項。
2.除任何議定書就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本公約的增補附件或一項議定書的附件的提出、通過和生效,應適用下列程序:
(a)本公約及其議定書的附件應依照第17條第2、3和4款規定的程序提出和通過;
(b)任何締約方如果不能接受本公約的某一增補附件或其作為締約方的任何議定書的某一附件,應于保存人就其通過發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將此情況書面通知保存人。保存人應于接到任何此種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締約方。一締約方可于任何時間以接受文書代替此前的反對聲明,有關附件即對它生效;
(c)在保存人發出通知之日起滿6個月之后,該附件應即對未曾依照以上(b)項規定發出通知的本公約或任何有關議定書的所有締約方生效。
3.本公約附件或任何議定書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通過和生效,應遵照本公約附件或議定書附件的提出、通過和生效所適用的同一程序。附件及其修正,除其他外,應適當考慮到有關的科學和技術方面。
4.如果一個增補附件或對某一附件的修正,涉及對本公約或對任何議定書的修正,則該增補附件或修正后的附件應于對本公約或對該議定書的修正生效以后才能生效。
第19條 核 查
任何締約方如有理由相信另一締約方正在做出或已做出違背其公約義務的行為,可將該情況通知秘書處,在此情況下,并應同時立即直接地或通過秘書處通知被指控的一方。所有有關資料應由秘書處送交各締約方。
第20條 爭端的解決
1.締約方之間就本公約或其任何議定書的解釋、適用或遵守方面發生爭端時,有關締約方應通過談判或以它們自行選定的任何其他和平方式謀求爭端的解決。
2.如果有關締約方無法以上款所述方式解決爭端,在爭端各方同意的情況下,應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或按照關于仲裁的附件六所規定的條件提交仲裁。不過,不能將該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或提交仲裁達成共同協議,并不免除爭端各方以第1款所指方式繼續謀求其解決的責任。
3.在批準、接受、核準、正式確認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其后的任何時候,一個國家或政治和(或)經濟一體化組織可以聲明,它承認對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締約方而言,下列辦法為強制性的,當然辦法并無需訂立特別協定:
(a)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和(或)
(b)按照附件六所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
此種聲明應以書面通知秘書處,秘書處應轉告各締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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