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巖氣開發監管體系亟待完善(2)
二是現有適用于頁巖氣開發環境監管體系針對性不強。 頁巖氣開發過程的水污染、大氣污染、甲烷逸散排放以及污染事故應急管理等環境問題是監管部門面臨的主要挑戰。而現行的環境監管制度適用性較差,甚至在某些方面缺失。 就水環境保護而言,中國超過60%的頁巖區塊分布在基準水壓力極高或者干旱的區域。其中塔里木區塊超過95%的面積不僅面臨極高基準水壓力或干旱情況,還面臨極高地下水壓力和季節波動性的威脅。除塔里木和準葛爾區塊,我國其他頁巖氣資源均分布在高人口密度區域,如四川、重慶等地區。 目前國家層面在水資源和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標準尚不健全,缺失針對石油天然氣行業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生產廢水和返排液處理處置技術規范。現行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的對象限于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不是頁巖氣開發產生的主要污染物,且排污許可制度尚無配套法規。 頁巖氣開發過程主要排放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和硫化氫,迄今尚未成為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且甲烷這一短壽命氣候污染物并未列入環境監管范疇,這對控制油氣行業的甲烷逸散性排放造成制度障礙。 此外,我國還沒有直接針對天然氣上游開發可能產生環境突發事故的相關法律法規。已有的《石油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指南》對于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僅作出概括性規定,對于頁巖氣開發等環境風險較大的作業活動沒有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規定。 三是單純依靠建設項目環評和企業自律的監管實踐存在環境隱患。 縱觀我國頁巖氣勘探開發實踐,由于油氣行業水污染、大氣污染等排放標準和技術規范缺失,準入環節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幾乎成為現階段環保部門開展監管的唯一抓手。加上目前國家層面尚沒有制定專門針對頁巖氣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實踐中環評機構多采用參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陸地石油天然氣開發建設項目(HJ/T349-2007)》有關要求編制環評報告,對于頁巖氣滾動開采存在的環境風險及其對應的環保措施未能充分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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