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為什么能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回收體系(2)
誰為回收付費 值得注意的是,德國《電子電器法案》首次引入了污染者付費原則,并將其延伸到生產和消費領域,進而形成了前述“生產者責任延伸制”。當需要對某些廢舊電子電器產品進行回收時,首先由市政管理部門通過公共收集系統收集家用電子廢棄物,不需要消費者支付一分錢,而是由市政部門承擔。隨后,就是生產者責任延伸的開始。生產商執行回收處理需支付注冊、資金擔保、運輸、處理等四項衍生出來的費用。其中,電子廢棄物的物流運輸費和處理費,系開銷最大的部分。 廢舊電子電器回收產生的相關費用,采取事后收費的模式。EAR負責這筆費用的收支,根據每一類電子電器產品的現有市場份額,計算出對其進行電子廢棄物處理所需的費用,這也是生產商繳費的依據。事實上,生產商或一些電子電器產品進口商繳納的費用里,也包含了EAR的行政管理費用。 為防止某些企業破產后逃避這一責任,德國還規定,生產商在注冊時,必須為其向消費者出售的產品提供資金擔保,也即破產擔保,以確保破產后該產品能夠繼續得到回收和處理。這些資金擔保,同樣為無主廢棄物的處理提供了資金。 日本在一定程度上借鑒了歐洲國家的經驗,提出消費者負責將廢棄物分類,市政府負責收集已分類的廢棄物,私有企業獲政府批準后對廢棄物再處理。 不過,日本雖然也是以污染者支付原則為依據,處置廢舊電器的費用卻是由消費者來支付。 “也就是說,如果我家的冰箱完全不能用,我不僅不能把它當廢品賣掉,還得為它再掏一筆錢。”當地居民劉易 ( 化名 ) 說。手機也是如此,只不過這筆費用已經被包含在購買新手機時的錢款里。 即便是像德國那樣采取消費者完全免費的回收方式,生產廠商最終還是會通過漲價等方式將這部分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付費也是生產者責任延伸的一部分。”劉麗麗說,“ 區別在于,有的是明確指出消費者來付,有的是隱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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