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晉政發〔2016〕69號(5)
(七)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1.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 (71)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擔責”的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牽頭單位:省環保廳 參加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 2.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 (72)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省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于2017年底前完成,報環保部備案;各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報省環保廳備案。 牽頭單位:省環保廳 參加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 3.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 (73)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城市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土壤治理與修復。 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 參加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 (74)以靈丘縣、襄汾縣、侯馬市、原平市、垣曲縣等工礦企業排放重金屬區域為重點,開展工礦企業及其周邊區域污染地塊土壤治理與修復。 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農業廳 參加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 (75)以城市周邊污水灌溉耕地為重點,科學組織開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與修復。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和修復方式。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完成國家下達任務。 牽頭單位: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 參加單位:省林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 4.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 (76)土壤治理與修復工程應建立在土壤污染調查評估的基礎上。治理修復的責任單位應根據受污染土壤的特征和對地下水及周邊環境的影響程度、修復后土壤的利用目的,科學合理確定土壤治理與修復的目標和工程方案。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實行轉移聯單管理,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的有害物質分析報告及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設區市環保部門報告,并對土壤開挖、運輸過程中環境污染采取防控措施,嚴禁將受污染土壤隨意傾倒。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報所在地設區市環保部門,并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嚴格落實國家土壤治理與修復責任追究辦法,嚴肅查處治理修復責任不落實、在土壤污染調查評估中弄虛作假等行為。 牽頭單位:省環保廳 參加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 5.落實監督目標任務。 (77) 2017年起,各市、縣環保部門每半年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省環保廳定期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并按規定時間向環保部報告。2018年起,按照國家《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省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牽頭單位:省環保廳 參加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 三、保障措施 (一)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1.強化政府主導。 (78)完善管理體制。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土壤污染防治實行屬地管理責任制。省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區域、跨部門的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組織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巡查,對土壤污染防治重點任務開展情況進行抽查和考核評估;各市設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對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進一步分解細化,對所轄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督查和考核;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重點任務的具體實施。 牽頭單位:省環保廳 參加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 (79)加大財政投入。各級財政要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土地出讓收益可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探索建立耕地土壤修復生態補償和獎補制度;省、市兩級可根據財力情況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縣(市、區)予以獎勵。創造條件,積極落實國家提出的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淘汰或技術改造的相關財政政策。 牽頭單位:省財政廳 參加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 (80)完善激勵政策。研究制定融資和補償獎勵方面的優惠政策,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牽頭單位:省財政廳 參加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供銷社等 (81)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牽頭單位:省地稅局、省國稅局 (82)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 牽頭單位:省財政廳 參加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等 (83)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 牽頭單位:省財政廳 參加單位: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供銷社等 (84)建設綜合防治先行區。根據土壤污染分布情況,按照自主申報、自愿實施的原則,各市開展山西省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2017年底前,各市人民政府編制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方案,報省環保廳、省財政廳備案。 牽頭單位:省環保廳、省財政廳 參加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 2.發揮市場作用。 (85)建立政府、社會、企業共同參與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市場化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經濟激勵措施,培育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市場,推動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 牽頭單位: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 (86)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作用,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 牽頭單位:省財政廳 參加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 (87)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 牽頭單位:省金融辦 參加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等 (88)加強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將生產經營者遵守土壤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承擔土壤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的情況納入環境信用評價體系,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要加強協作聯動。 牽頭單位:省環保廳、省工商局、省發展改革委 參加單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監局、山西證監局、山西保監局等 (89)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探索通過發行債券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牽頭單位:省金融辦 參加單位:山西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 (90)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納入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范圍。 牽頭單位:省環保廳、山西保監局 參加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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