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滬府令57號) 2018.1.1起施行(2)
第三章 處置場所、設施的規劃與建設 第十六條(規劃與建設計劃)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消納建筑垃圾的場所(以下簡稱“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所需場所和含泥漿預處理設施在內的中轉分揀場所(以下統稱“中轉分揀場所”)的專項規劃,并按照法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規劃,編制所轄區域內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和中轉分揀場所的建設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規劃外消納場所) 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設工程或者低洼地、廢溝浜、灘涂等規劃外場所用于消納建筑垃圾的,有關單位應當在消納場所啟用前向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專人至現場予以核實和指導。 第十八條(處置場所與設施的條件) 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和中轉分揀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要求的電子信息裝置; (二)有符合消納、資源化利用和分揀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消防等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圍擋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有與消納、資源化利用和分揀規模相適應的堆放、作業場地; (五)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第十九條(中轉碼頭)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建筑垃圾水運需求和實際情況,完善轉運建筑垃圾的碼頭(以下簡稱“中轉碼頭”)布局,推進中轉碼頭的建設。 中轉碼頭應當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并配備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要求的視頻監控系統、電子信息裝置和防污設施。 中轉碼頭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設工程垃圾的處置 第二十條(工程招標與發包要求) 產生建設工程垃圾的建設單位和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單位(以下統稱“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投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和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規范排放、分類處理以及禁止混同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條(運輸與處置費用的列支)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專門列支建設工程垃圾的運輸費和處置費。 第二十二條(運輸單位的產生) 建設工程垃圾的運輸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并依法取得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 運輸單位的基本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 運輸單位招投標的具體辦法,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招標條件)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市水路運輸單位的招投標活動。招標條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本市登記注冊,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 (二)自有運輸船舶的數量、運輸船舶總載重量或者總核載質量符合有關要求; (三)運輸船舶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船舶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四)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道路運輸單位的招投標活動。招標條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的自有運輸車輛數量符合有關要求; (二)運輸車輛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三)運輸車輛駕駛員數量與運輸車輛數量相適應,并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 (四)運輸車輛駕駛員具有3年以上駕駛大型車輛的經歷,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記錄; (五)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選擇運輸單位與確定場所設施)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運輸單位中,選擇具體的承運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確定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未能確定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統籌安排原則指定。 第二十五條(運輸費與處置費的確定) 建設工程垃圾的運輸費、處置費由建設單位分別與運輸單位和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的經營單位協商確定,并在運輸合同、處置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六條(處置申報)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程施工許可或者拆除工程備案手續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建設工程垃圾處置計劃、運輸合同、處置合同和運輸費、處置費列支信息,申請核發處置證。 建設工程垃圾處置計劃應當包括建設工程垃圾的排放地點、種類、數量、中轉碼頭、中轉分揀場所、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等事項。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處置規定的,核發處置證,并按照運輸車輛、船舶數量配發相應份數的處置證副本;不符合處置規定的,不予核發處置證,并向申請單位書面告知原因。 處置證應當載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運輸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及地點、排放期限、中轉碼頭、中轉分揀場所、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船舶編號、運輸線路、運輸時間等事項。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處置證。 第二十七條(處置證查驗)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民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施工質量安全措施現場審核時,應當查驗處置證。 第二十八條(施工現場分類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排放的建設工程垃圾進行分類。建設工程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 第二十九條(施工現場裝運作業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管理人員,并按照本市建筑垃圾啟運管理規范,填寫運輸車輛預檢單,監督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的規范裝運,確保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駛離。 運輸單位應當安排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運輸車輛作業進行監督管理,并按照施工現場管理要求,做好運輸車輛密閉啟運和清洗工作,保證運輸車輛安裝的電子信息裝置等設備正常、規范使用。 施工單位發現運輸單位有違反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管理要求行為的,應當要求運輸單位立即改正;運輸單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施工單位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施工現場進行處理。 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管理違反規定的施工工地,無權申報本市文明施工工地。 第三十條(車船運輸規范) 運輸建設工程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船舶的技術和運輸管理要求,統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記錄路線、時間、中轉分揀場所、中轉碼頭、消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的電子信息裝置,隨車輛、船舶攜帶處置證副本,并按照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線路、時間行駛。 交通、海事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管執法部門在對運輸單位的車輛、船舶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查驗處置證副本。 第三十一條(經營單位義務) 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和中轉碼頭的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受納建設工程垃圾; (二)保持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三)保持場所、設施、中轉碼頭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對進入場所、設施、中轉碼頭的運輸車輛、船舶以及受納建設工程垃圾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 (五)對所受納的、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垃圾,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消納結算憑證。 中轉分揀場所經營單位除應當履行前款第(一)(二)(三)(四)項義務外,還應當按照建筑垃圾分揀規范,對建設工程垃圾進行分揀,并分別堆放。 本市建筑垃圾分揀的具體規范,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消納結算要求) 道路、水路運輸單位按照要求將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至規定的中轉碼頭、消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后,憑建筑垃圾運輸消納結算憑證,分別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實運輸量和處置量。 市、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核實無誤的,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運輸費、處置費。 第三十三條(拆違產生的廢棄物處置) 依法對違法建筑實施拆除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要求進行處置;但是僅產生零星廢棄物的,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五章有關要求進行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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