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滬府令57號) 2018.1.1起施行(3)
第五章 裝修垃圾的處置 第三十四條(投放管理責任人) 本市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經營場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為責任人。 第三十五條(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二)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三)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應當告知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定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第三十六條(投放要求) 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設置的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并遵守下列具體投放要求: (一)將裝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不得混同; (二)將裝修垃圾進行袋裝; (三)裝修垃圾中的有害廢棄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勵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對可資源化利用的裝修垃圾進行分類投放;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引導。 第三十七條(定向清運)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范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以下簡稱“作業服務單位”)進行清運,并明確清運時間、頻次、費用及支付結算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作業服務單位) 作業服務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具體招投標活動由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并將中標的作業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作業服務單位的招標條件應當包括: (一)有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的自有運輸車輛; (二)運輸車輛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三)運輸車輛駕駛員數量與運輸車輛數量相適應,并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 (四)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的作業服務單位簽訂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裝修垃圾作業服務的范圍、規范、期限、中轉分揀場所以及服務費用的確定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清運服務要求) 作業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的運輸車輛,將裝修垃圾運輸至作業服務協議約定的中轉分揀場所。 作業服務單位、清運費用標準等事項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布。 第四十條(中轉分揀場所經營單位義務) 裝修垃圾中轉分揀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義務。 第四十一條(清運費) 裝修垃圾清運費由產生單位和個人承擔。 本市市容環衛、物業管理、裝飾裝修等行業協會應當定期匯總各區裝修垃圾清運收費價格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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