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檢索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
時間:2008-08-14 16:28來源:環保部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次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
序 言
本公約締約方,
意識到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及其越境轉移對人類和環境可能造成的損害,
銘記著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產生、其復雜性和越境轉移的增長對人類健康和環境所造成的威脅日趨嚴重,
又銘記著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這類廢物的危害的最有效方法是把其產生的數量和(或)潛在危害程度減至最低限度,
深信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證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管理包括其越境轉移和處置符合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的目的,不論處置場所位于何處,
注意到各國應確保產生者必須以符合環境保護的方式在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運輸和處置方面履行義務,不論處置場所位于何處,
充分確認任何國家皆享有禁止來自外國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進入其領土或在其領土內處置的主權權利,
又確認人們日益盼望禁止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及其在其他國家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的處置,
深信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應盡量在符合對環境無害的有效管理下,在廢物產生國的國境內處置,
又意識到這類廢物從產生國到任何其他國家的越境轉移應僅在進行此種轉移不致危害人類健康和環境并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情況下才予以許可,
認為加強對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越境轉移的控制將起到鼓勵其無害于環境的處置和減少其越境轉移量的作用,
深信各國應采取措施,適當交流有關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來往于那些國家的越境轉移的資料并控制此種轉移,
注意到一些國際和區域協定已處理了危險貨物過境方面保護和維護環境的問題,
考慮到《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1972年,斯德哥爾摩)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環境署)理事會1987年6月17日第14/30號決定通過的《關于危險廢物環境無害管理的開羅準則和原則》、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問題專家委員會的建議(于1957年擬定后,每兩年訂正一次)、在聯合國系統內通過的有關建議、宣言、文書和條例以及其他國際和區域組織內部所做的工作和研究,
|
相關文章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構建碳排放雙控制度體系工作方案》的通知2024-09-09
- 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自愿減排市場銜接工作的通知2024-09-12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2024-09-12
- 工業高鹽廢水處理主要政策匯總2025-02-19
- 工信部《促進環保裝備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2025-03-14
- 新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2025-04-02
推薦文章
-
GEP Research中國高鹽廢水行業發展研究報告(2025),通過市場調查研究及深度分析,對政策、市場前景及趨勢,區域市場需求、供給競爭、技術研發、產業鏈及成本價格進行多維度洞察研究。[詳細]

政策法規
- [政策法規] 新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
- [產業信息] 2025年新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發布
- [產業信息] 首批核證自愿減排量完成登記進行交易
- [產業信息] 視頻丨我國完成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各項目標任務
- [產業信息] 視頻丨我國約九成入河排污口完成整治
- [政策法規] 工信部《促進環保裝備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
|
|
|
|
|